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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林過後線上平台才是見真章的時刻
April 21, 2020
台灣最大線上盜版影音網站楓林網(8maple)「下線囉」~(感覺有音效者請自行面壁)該網站日前因觸犯著作權法遭到刑事局電信偵察大隊查封,而其餘盜版影音網站可能感受到查緝動作的決心(因為這次聯合提告方來頭不小且來勢洶洶),包含「劇迷」(gimy.tv)、伊莉論壇電影戲劇下載區皆宣布關閉。隨後免費派的劇迷們更發現「pttplay」、「小鴨影音」及「momovod」等網站也悄悄自主關閉。據「LiTV立視線上影視」的董事長錢大衛先生表示,LiTV自楓林網關站後兩日的流量跟上週同期相比,成長35%
[1]
,可以顯見盜版網站對其他線上影音平台之影響極劇。
先來談談楓林網負責人之刑事責任
本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與美國聯合提告人
[2]
跨境合作分享情資,依法蒐證後,暫以著作權法(下同)第91條及92條之刑事責任進行偵查,警方並認定楓林網站之內容「全部或部分內容涉屬盜版」。
“
著作權法第
91
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而楓林網負責人之行為依現有資訊可知
[3]
,該二人係先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破解影片來源,再透過境外雲端公司放置盜版影片,並讓民眾於觀賞影片前點擊廣告賺取非法獲利,且透過創立虛設的廣告公司來收取廣告分潤。而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破解影片來源,並上傳至各免費雲端影片網站之行為,可能違反第91條「違法重製
[4]
」之規定;提供連結讓民眾點擊觀賞線上影片之行為,則可能違反第92條「違法公開傳輸
[5]
」之規定。 雖早期法律圈針對網路類型所涉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多有爭議,惟依現行通說實務見解,該二人前述行為若可證其為真實,應有構成要件該當而成罪之可能。但前述行為在實務上通常有關於侵權行為地之爭論及證明有前述行為之事實證據攻防,檢方能否順利舉證成罪便視本次跨國聯合搜查行動之成效如何了,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再來說說免費派劇迷是否亦有刑事責任
在此,本專欄不針對某些免費派劇迷其「堅持不付費」的主觀想法做評論,因為那是精神層次或現實經濟狀況考量的範疇,我們先針對「看盜版線上影片」的客觀行為做法律討論。
就線上影音瀏覽之技術傳輸方式而言,由於串流技術的不斷更新,目前技術上已經做到正常利用時
[6]
,該影音檔案僅為「暫存」於記憶體中,一旦影音播放完畢,關閉瀏覽器或電腦裝置後即會自行刪除,而非永久儲存於硬碟裡。著作權法針對這種使用方式,開啟了一個便門,規定在第22條第3項,為關於著作重製權之例外,即
若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為法律所允許之合法行為。
同條第4項則規定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
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其實,智慧財產局曾針對Youtube平台作出函釋
[7]
,認為單純網路瀏覽影片並未涉及違法重製行為。有人可能有疑問認為Youtube平台是具有相對合法外觀的網站,與盜版網站不盡相同,若現在擺明知道自己在瀏覽的就是盜版影音網站的話,是否仍然可以主張前述規定而免責?依現行通說見解,第22條第3項「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係屬互不隸屬、地位互相平行之規定,僅須符合其一即可。而既然僅符合其一即可,則「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便無須滿足「合法使用著作」之要件。因此,同條第4項中所有網路瀏覽,即無須符合「合法使用著作」之要件,解釋上自然就均在「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之範圍囉!免費派劇迷們,看到這就放下心中那顆擔心自己可能為犯罪者的石頭吧!(注意:如果是好康道相報的分享,就有觸法危險囉!)
共同敵人的逝去開啟戰國時代的序章
楓林網被查封的新聞一出,各家正版影音串流平台業者無不歡騰,除了迎來高幅度的流量增長外,更準備進一步打著正義之旗投廣告搶攻新用戶。本專欄當然樂見市場於盜版消滅後能逐漸回復所謂的正軌,但在這個時刻筆者仍不免想起歐盟在2014年曾作過的一份關於盜版影響正版銷量之研究
[8]
《歐盟區盜版內容侵占市場比例預估》
[9]
,該研究結論指出,除了院線片大檔電影以外,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網路盜版會影響正版的銷售。雖該研究當時串流平台尚未如現今百花齊放,但關於小螢幕戲劇的部分,讀者們可以思考一個情境,大家想追的劇以前僅在電視播放,劇迷雖需於固定時間守在電視前,但只要付出相對應的第四台費用,即可於不同頻道觀看所有熱門戲劇。現在串流影音平台多了起來,雖然因可隨選隨看讓收看時間自由了,但各大平台為了差異化搶訂閱,多有所謂的「獨家播送」,形成了若劇迷們想要完整收看所有想追的戲劇,需支付的成本相較之前固定的第四台費用,已是倍數成長的狀況。
因此,目前串流影音平台的競爭模式,不僅一再墊高使用者的觀看成本,且各大平台由於需取得正版授權,故有授權播放期間的限制,若期滿未獲(續)授權即須將影片下架,訂閱者常常有於時限內不及觀看之憾。反觀盜版平台,因無授權問題,時間一久反而形成一個比授權平台還要豐富且完整的影音資料庫,更無觀看期限之限制,劇迷們僅需付出些許時間成本觀看廣告,即擁有更自由的觀看天地。再論許多人提及之畫質差異,說實話,有此考量的應僅有習慣用大電視收看的群眾,若僅習慣於手機螢幕收看,盜版網站的畫質視網路頻寬約在360至720P之間調整,與收費串流平台所提供之720至1080P實際上差距並不算太大。
綜上所述,本專欄認為若僅靠法律之規範限制,便期待改變劇迷們的使用習慣,這個想法可能過於天真,甚至有付費訂閱影音串流平台的消費者,亦可能同時有依賴盜版網站來輔助補齊戲劇不足之狀況。盜版當然該抓還是要抓,但目前線上各大影音串流平台業者,若欲徹底改變劇迷們的使用習慣與抓住免費派中某些潛在客群,除理解本文前述之現狀外,仍須回歸人性思考消費者真正的需求,並因地制宜深刻研究市場環境之價格區間與甜蜜點,方能在這場影音平台的新戰國時代中屹立存活。
CIPO
[1]
新聞參照:楓林網等網站被抄 合法OTT流量成長35%。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tech/249775.html
[2]
美國創意暨娛樂聯盟(Alliance for Creativity and Entertainment,簡稱ACE)、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簡稱:MPA)。
[3]
刑事警察局公告參照:破獲國內最大影視盜版網站,凍結不法資金超過新臺幣六千餘萬。網址:
https://www.cib.gov.tw/News/Detail/42669
[4]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5]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6]
即不包含使用者另行使用軟體或是瀏覽器外掛等方式,特意紀錄、保存該影音檔案之情形。
[7]
智慧財產局曾經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以電子郵件1031022號函釋做過解釋如下:按一般民眾僅單純上網瀏覽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不論是否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播放清單」服務),並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8]
關於該研究相關說明請參閱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dalemon/post/30258?fbclid=IwAR2dJYMaVEJH61vopvoslYuOtNbHBGpUyBB2juvDM9c7crhVt_Pto-oCP3U
[9]
遽聞,歐盟迫於相關廠商壓力與質疑,已將該文獻自公開網路下架,故僅供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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