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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美國專利第三方提交程序
Apr 19, 2022
根據美國法典35 U.S.C. 122(c),未經專利申請人明確書面同意,第三人不得在申請案公開後對之發動異議(protest)程序。

然而,35 U.S.C. 122(e)為第三人開啟了另一扇方便之門。藉之第三人仍得以在他人的專利申請案審查過程中遞交公開文獻,即為第三方提交程序。第三方提交程序仍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文件包括:關於該公開文獻之相關性簡要描述;相關規費;35 U.S.C. 122(e)之符合聲明等等。

與第三方提交程序不同的是,異議程序中得以提交的資料範圍遠為廣大,包括任何不利於系爭專利申請案的專利性的事實或資訊,並且可以在程序中針對該等不利之處進行論證。

異議程序規定異議方必須對各項提交之資訊提供相關性簡要解釋。此異於第三方提交程序中規定的相關性簡要描述。後者僅能包括對於文件相關性的描述,但是前者則可及於反對該申請可專利性的論點。

第三方提交程序須於該申請案之核准通知日之前提出;若在核准之前,該申請案業經美國專利局已公開該案達六個月之久,或者已被發下首次拒絕通知,則取該兩者時點之較晚者,為第三方提交程序之最後期限,需於該期限前進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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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提交之公開文獻為非英文文獻,並須一併提交該文獻之英文翻譯。​CIPO
電話:02-2555-3930│傳真:(02)7709-5265│服務信箱:CIPO@CIPO.COM.TW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9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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