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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募資的廣告與證明標章​
Oct 06, 2021
今年(110)新上線的群眾募資挖貝平台推出「挖貝認證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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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引用自挖貝官網(https://wabay.tw/badges?locale=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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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嘖嘖募資平台也宣布提供平台費用減免的「好評提案人」與對社會有正面影響力就會協助投入實質行銷資源的「影響力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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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引用自嘖嘖臉書官網(https://www.facebook.com/zeczec.com/posts/390575402615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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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家募資平台的動作,在法律層面的分析上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募資平台要協助上架提案進行「行銷廣告」;另一則募資平台要推行「證明標章權」[1]進行上架商品的認證。

前者需注意募資平台協助行銷提案者募資方案時,對於提案者廣告不實,會對於消費者負有提案者連帶責任[2],這會和群募平台條款可見的免責條款[3]有所衝突,可以想見群募平台考慮納入審核機制來端正群眾募資的風氣。後者證明標章在立法上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有規定不得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雖然群眾募資平台與提案者屬於不同組織,但提案者畢竟有收受提案者成案手續費,對於上架於自身平台的提案頒發證明標章的使用規範書,依常理而言會難以保持超然中立進行認證,而有遭到主管機關智慧局不予核准的可能。

筆者截至110年9月27日,並未檢索到兩家募資平台公司有佈局證明標章,合理推測還在「行銷廣告」階段摸索一個平衡點。期望兩家公司能夠身為領頭羊,將群眾募資平台到一個嶄新的高度。CIPO

參考資料:
[1]101年版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因此,證明標章除具有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的證明功能外,並具有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識別功能。」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3] 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第六條第2款:「本網站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多媒體檔案,均係由乙方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本服務系統刊載於網站,乙方應擔保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甲方就刊載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並無審查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乙方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或相關訊息等,如有違反法令、違背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權益、或有違反本合約之虞之情形,甲方得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加以移除、使之無法被存取或被閱讀、或採取其他限制性措施。」;第十七條:「若乙方未能交付或延遲交付第三人約定之回饋,或因回饋之品質、效用上之瑕疵所生之任何糾紛,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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