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AI踏入了智慧財產權的領域後,各國對於發明主體開始有了新一輪的討論,例如,由本專欄先前介紹的內容[1]中可知,雖然南非與澳洲先後承認人工智慧機器人為發明人,但其它如英國、美國等國家仍不認同人工智慧(AI)作為發明人。然而,以英國為例,其著作權法第9條中記載「In the case of 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which is computer-generated, the author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等語,則代表AI著作(文學、戲劇、音樂等)是可以享有著作權,但在其它國家仍然認為"非人類"的著作物是不具有著作權而無法被保護。 綜上所述可知,各國對於單純由AI所"想"出的內容,似乎有著不同的見解,但隨AI技術的不斷進化成熟下,智慧財產面臨AI的相關法規顯然會有更多權衡之下的規定,但無論如何,AI機器人顯然無法佔有權利人的地位,畢竟,它們應該還沒有聰明到如何為自己的權利進行維權吧!。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