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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學習機器人也要懂得保護自己-
與著作權之爭議(下)
March 02, 2020
前篇說明了於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AI) 創作前階段深度學習期的著作權相關爭議,本篇接續說明在後階段之AI訓練成果創作期之相關著作權爭議。在此階段需注意的是,AI創作有別於一般狀況中之著作權人通常為自然人或法人,AI本身是否具有成為「著作權人」之適格,在法律上即有爭議。另即便認可AI為合法之著作權人,該著作仍需再通過「原創性」之審查,方能順利獲得著作權之保護。
AI
是否為著作權「人」
AI技術是近年科技研究的熱點,各大專院校研究生如火如荼地都組起了所謂的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主機,那是透過一種以人工神經網路為架構,對資料進行表徵學習的演算機器,算是機器學習的一種分支。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AI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研究成果甚至創作,那麼若是真的純粹由AI自行學習後所創作出來的著作,AI本身能不能與自然人或法人獲取同等地位?
有論者認為,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著作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這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必要條件。但也有論者指出,AI是人類智力活動的延伸,將AI生成內容視為人類之智力成果,而成為著作權人,不應有法理上的障礙。
我國智慧財產局與目前多數國家法律實務皆認為,原則上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法享有著作權,但可視情況再細分為二:
AI之創作若僅是機器或系統透過
自動運算方式所產生的結果
,並無人類具創作性的投入,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若機器或系統
僅是創作者之「工具」
,創作完成之作品仍有作者具創作性的投入,並非單純機器或系統產生之成果,則該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專欄認為人工智慧完成的此類「作品」,即便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已趨近自然人之作品,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仍應透過法律解釋來對此類態樣之經濟投入予以保護。
畢竟現階段人工智慧終究是屬於「機器」,暫時摒除關於「人」在哲學上之定義思考,且就著作權之立法目的為調和公共利益與促進文化發展著眼處理,那麼重點仍應放在該創作之經濟價值歸屬問題。
因此在現行法中,AI之創作仍應僅視為該AI設計者之創作,方為妥適,尚不宜貿然對法律主體之基本規範予以突破。
AI
訓練成果創作期須注意「原創性」
由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前述討論之主體議題外,尚須具備「原創性」。那麼創作型AI受訓練後所產出之創作,可否認為具備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或者可將其解釋為著作權法第6條之「衍生著作」而受保護?法院實務上論「原創性」有無之依據,會將「原創性」再區隔為「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該創作是否係獨立完成,而非抄襲自他人著作者;創作性則係指該創作是否為自然人之精神創作,而非其他動物之智慧成果,又是否足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舉最新出爐之中國騰訊訴上海盈訊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判決為例,中國法院認定由騰訊公司研發之智能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其所創作出之財經報導文章,具有原創性!理由在於,從外在表現形式來看,該案之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且內容呈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其次,從該案文章之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之表現形式係由騰訊公司主創團隊相關人員所特別調整之安排與選擇,其表現形式並非唯一,足以呈現創作人之獨特性,故具有一定的創作性。若依我國實務見解,相信結果亦然,因該案AI技術所「生成」之創作結果,均滿足我國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
綜上所述,AI學習機器人在我國目前理應尚無可獨立取得著作權人之主體身份,且實務認為若該創作之生成,無人類具創作性之參與,則該創作甚至不可成為著作;而在有人類參與之情形,則應認AI係人類之工具,並由該人成為著作權人受法律之保護。另在原創性的部分,其實只要該著作在形式上無明顯抄襲情事,且能使人為合理通順之閱覽即具有原始性,又創作之編排能展現自然人之精神,並具獨特性使他人無法輕易地創作出相同的作品即可。目前我國尚未有相關訴訟進入法院,因此著作權爭議該如何解決,可能會因科技持續發展而有所改變,也許,AI從現在開始學習相關法律規定,來捍衛自己的權益還來得及!(笑)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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