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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夢想前進之我要成為著名商標王
April 13, 2020
幫客戶取得商標權是本集團之專業所在,但企業體在取得註冊商標後或是在未註冊前是否能將自身品牌提升至「著名」程度,基本上就要靠客戶自身的努力啦!但努力也要有方法,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所以知道我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之商標審查官對於所謂「著名商標」之審查基準為何,倒不失為一個明確的努力方向!那麼,就先來感受一下世界上有哪些「名牌」吧!
 
放眼亞洲
先舉2019年亞洲各國智慧財產機關針對「著名商標與否」有開啟司法案件[1]的幾個品牌為例,讓讀者了解已然成為著名商標的前輩們,是否確實極具知名度。新加坡案件有Tiger虎牌、V-KOOL、Crocodile鱷魚等,日本案件較多,有anello、CAMEL、SEIKO精工、SONY索尼、Nikon、NISSAN、HELLO KITTY等,香港案件有GP、HYDROGEN等,中國案件有碧桂園、楚喬傳、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北京大學校徽、富士康、小米與百度等,韓國案件則有LG及三星。前述亞洲各國加起來,總案件數有82件。
 
眺望歐洲
再接著來看看歐洲有哪些品牌在2019年有關於「著名商標與否」之司法案件。在歐洲部分,法國案件有以下品牌,LV、香奈兒、Agnes b.、米其林、J'ADORE、軒尼詩、萊雅、歐舒丹、HERMES AND CARRIAGE、DIOR。瑞士案件有Red Bull、OMEGA、SEVENFRIDAY、SWATCH、卡地亞等,德國案件有RIMOWA、ZEISS蔡司、AUDI、妮維雅NIVEA、SMART、BOSS HUGO、VW福斯、PORSCHE保時捷等,英國案件有ALEXANDER McQUEEN、賓利BENTLEY、JAGUAR、BBC、BURBERRY、Peppa Pig等,愛爾蘭案件有Chopard、七喜7UP等,義大利案件有VALENTINO、D&G、GIORGIO ARMANI、Ferrari、MASERATI、GUCCI、寶格麗等,丹麥則有LEGO樂高、BEAR BEER等,總案件數有161件。
 
遙望美國
至於美國在2019年關於「著名商標與否」之司法案件,又涉及到哪些品牌呢?簡要臚列如下,微軟Microsoft、富蘭克林、New Balance、蘋果APPLE、JO MALONE、好市多、蝙蝠俠BatMan、黑曼巴Black Mamba、OLAY、奧斯卡、GE、TWITTER、哈佛等等,總案件數有128件。
 
決戰台灣
最後來看看2019年台灣針對「著名商標與否」的司法案件有哪些品牌入鏡了呢?計有TutorABC、每朝健康、台灣大學、旺旺、台鹽生技、台糖、誠品、金門酒廠、響食天堂、八方雲集、森田藥粧、智遊網、KYMCO光陽、黑松、威秀影城、靜思語、福樂、LAYA BURGER、一度讚、蠻牛、一芳水果茶、康是美、三洋藥品、白花油、全聯、看見台灣、COMEBUY、DR.WU等等,且很意外地,比起前述三大地區,台灣地區面積雖小但案件數卻高於前面各區,總案件數高達189件,可能的原因以下為讀者娓娓道來。
 
若將全世界除台灣以外有做案件整理紀錄的國家資料加以統計,自2014年至2019年確定成為「著名商標」之所有人,共有713人(可能為法人或是自然人),而針對「著名商標與否」之爭議司法案件共計有3406件。若以2019為例,除台灣以外全世界計有563件司法爭議案,而台灣當年就有189件,相對較高的案件比例,本專欄認為這個現象可能原因有:
  1. 台灣司法訴訟成本較低,企業與民眾願意尋找法律專業來維護權利。
  2. 台灣企業已具有商標維權意識。
  3. 台灣智財局與法院效率較高。
  4. 台灣採認為著名商標之標準較國際低。
  5. 台灣審查著名商標之基準已具成效。
當然以上因素並非僅單一成立,而是相互影響,並持續推動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之構成。那麼接著就馬上來說明究竟「著名商標」實務上如何運作而形成目前的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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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著名」與否是主觀的,但法律必須是客觀的,所以討論時本專欄分成兩部分說明,即「由誰」來感受「有名程度」,方得以獲得著名商標之認定。”

 
商標的著名程度其實有分「大小」,所謂「著名商標」係指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為消費者所熟知,惟商標著名程度其實不可避免地,總有高低之分,假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具有較高著名之程度,即俗稱之「大著名」。如商標在特定相關商品市場上,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證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即俗稱之「小著名」。然而,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商標。
 
“白話來說,只要是小著名就已經是我國的著名商標了啦!“
 
那麼比較低門檻的「相關消費者」又是如何定義呢?也就是「由誰」來認定到底有不有名?實務上對於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是以商標所使用之商品、服務之交易範圍為準,包括下列三種情形,但不以此為限:
  1. 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
  2. 涉及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
  3. 經營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
故商標若為上述其中之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即應認定為著名之商標。換句話說,只要是該商標商品或服務會接觸到的人,不論是經銷、經營或消費者皆屬之。

再來說明「有名程度」又是如何判斷?首先有個觀念須先說明,即智財局審查「著名商標」時,原則是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但該商標是否已在我國申請或取得註冊並非前提要件。因此,國外知名品牌若尚未在我國完成商標註冊,但知名度若已到達[2]我國,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接著說明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原則上以下列因素針對個案綜合判斷: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識別性越強指的是越容易讓消費者感到印象深刻,若是具創意而非一般常見圖騰,便較容易被認為是普遍知悉商標。
  2.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通常可透過市場調查、意見調查等統計資料輔以證明。
  3. 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此點為商標使用行為之證明,若使用期間越長、營業項目與產業涵蓋越廣、推廣觸及之地點越多,自然也會在客觀上被認為是著名商標。
  4. 商標宣傳期間、範圍及地域:廣告的運用在認定是否為著名商標時,是非常具有說服力的一點。若在短時間透過廣告、宣傳品、電子或網路媒體在全國密集的刊登與播送,即便期間不長,亦有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唷!而在這個部分的花費,自然也是重要的衡量基準之一。
  5. 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這點是指商標在世界各地是否都有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之多寡及期間,皆可作為認定該商標是否為著名的參酌因素之一。商標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註冊愈多、期間愈長,便愈有可能作為該商標於市場上廣泛使用之佐證。
  6.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這點可能讀者較難理解,但白話來說,就是該商標曾經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文件認定為著名商標。通常是因為有其他案子在爭執,而有被實質認定或考量為著名之情形。
  7. 商標之價值:價值其實與著名兩者之間有點互為因果,但仍不失為一個合理之衡量方式。畢竟若能證明商標品牌價值越高,自然可能得到商標越為知名的推論。
  8. 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上述各項認定標準,原則上不是列舉要件,僅為例示。也就是說,是官方較常引為司法判斷的標準,但不必然僅限於前述七種舉證方式。
 
司法常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證明商標是否著名的實務上,有許多手段可資運用,甚至從商標申請的時點開始就應有維權意識,例如依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著名商標之判斷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那麼在申請前,就可以視情況加強廣告宣傳,或可取得良好結果。而若進入司法訴訟階段,該企業商標使用之行銷統計數據、銷售額、各種廣告託播之紀錄、實體店面鋪設、新聞報導等,亦皆為可作為司法證明之證據提出,換句話說,平時若在行銷層面有投入大筆資金,建議讀者皆能做個詳實地記錄。
 
本篇從國際數據談起,再分析實務審查之慣行標準,希望能為讀者做個精簡扼要的說明,若讀者們有需證明自身為著名商標之需求或相關維權動作,建議可諮詢專業之法律人員,了解更細緻的操作手法與舉證的眉角。祝福各位可以順利實現夢想,將企業發展成為著名商標王!CIPO

[1] 整理自智慧財產局2014-2019著名商標案件及所有人統計表。
[2]判斷商標之知名度是否已到達我國,可考量該商標使用的地域範圍是否與我國有密切關係,例如經貿、旅遊是否往來頻繁或文化、語言是否相近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另該商標之商品藉由在我國銷售之報章雜誌廣泛報導或該商標在中文網路上被廣泛、頻繁地討論等,亦可作為該商標之知名度是否已到達我國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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