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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比登推薦鬧雙胞?金之園商標排除侵害受挫
Aug 18, 2022
吃美食是很多人舒壓或是閒暇之餘的休憩方式,因此,消費者為了避免踩雷,不免也會多方觀察店家的評論,以做為初訪時的參考,其中,「米其林指南」就是十分多人參考的一個指標,而其中又以「必比登推薦」最符合普羅大眾消費者(意指這些餐廳能以一定價位以下,吃到優質的三道料理,在臺北與臺中為 1,000 台幣以內、大部分歐洲城市是 €36 歐元以內、美國城市 是 $40 美金以內,香港 $ 400 港幣以內,而東京是 ¥ 5,000 日圓以內),在「臺北臺中米其林指南 2021」入選的必比登推薦餐廳台中「范記金之園」,卻在這時發現原本有一家同樣賣「草袋飯」的「金g園咖啡簡餐精緻餐盒」,悄悄將招牌改為「金之園民權店咖啡簡餐」,因而提出排除侵害之告訴。

​「范記金之園」之商標權人於107年1月31日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並於同年11月1日獲准公告;因前述認為可能侵權之情事,向「金之園民權店咖啡簡餐」之經營者「賴育菘」及「董秀英」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告訴,但事與願違,該告訴經台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聲請再議業遭到駁回,最終提出交付審判之請求,同樣遭台中地方法院駁回;各位是否也好奇,為何明明取得商標權在案,卻屢戰屢敗無法成功主張呢?

根據判決書內容及媒體報導可知,原來「金之園民權店咖啡簡餐」商業登記係「金雞園小吃店」,被告賴育菘是登記名義人,實際負責為被告董秀英,而據董秀英稱,其於77年間起,在告訴人代表人范家豪(即商標權人)之母「洪維貞」所經營之「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工作,當時名稱為「金之園草袋飯專賣店」;其自85年起開始接手自己經營,並於109年8月時將登記負責人變更為被告賴育菘,洪維貞頂讓時有口頭同意其沿用「金之園」招牌,且當時電費帳號仍是掛在「金之園小吃店洪維貞」名下,由前開事證可知,告訴人於107年11月1日申請取得「金之園」商標登記之日前,該商標已為被告董秀英經營之「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所使用,但,認定其有持續使用且早於商標申請日的關鍵應為,經以「金之園民權店」、「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為關鍵字,利用GOOGLE蒐尋引擎,蒐尋告訴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107年1月31日)之前的網路資料;發現於102年3月14日即有部落客撰寫「台中便當:金之園民權店在簡餐咖啡店吃草袋飯」文章,從部落客所拍攝照片可見,當時店招牌為「金g園」但仍併用「金之園」之招牌;另於同年12月1日由另一部落客撰寫「[台中]-金之園草袋飯」一文,從文中所附照片亦可清晰看出,在店面招牌、便當盒、集點卡均有使用「金之園」字樣。可見被告小吃店之營業主體雖有變更,但仍持續使用「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或「金之園」字樣經營便當店。

據此,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雖被告董秀英、賴育菘在經營「金之園小吃店民權店」時或曾變更名稱為「金雞園小吃店」,但仍有持續將「金之園」作為商標使用,自應不受系爭商標權之拘束,是為本案獲不起訴處分之關鍵。

不過,是否因為有上述條款存在,商標權人即使獲准商標也無法獲得任何保障呢?實際上不然,同條款也提到「雖善意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係因商標法雖採註冊先行制度,為保障第三人在他人申請註冊之前,善意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權益,乃容許其得在特定條件下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免受商標權人之干涉,以為衡平並符公允。但為避免消費者誤認混淆,僅准許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不得任意繼續擴張,以免有攀附他人商譽或實質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之問題,因此,「范記金之園」之商標權人之委任律師也表示,後續除繼續尋求其他救濟方式外,也將依法要求「金之園民權店咖啡簡餐」於招牌上附加區別標示,以證明兩造無關聯,雖無法成功要求該「金之園民權店咖啡簡餐」不得使用「范記金之園」商標,但要求附加區別標示,或可令消費者得以順利辨識孰為指南所推薦,仍可見法規設計之成功救濟。CIPO

參考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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