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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證明標章嗎?
Dec 18, 2020
證明標章與一般的傳統商標在性質上完全不相同,其差異在於,商標主要是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一般而言,係由商標權人使用於其所生產製造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以便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證明標章則是經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的,授予第三人來使用,該同意之人可以將證明標章使用於符合使用規範書所訂條件的商品或服務,以便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二者的性質並不相同。
 
證明標章係用來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特性的標識。而這些特性,是由證明標章權人自己所訂定的,可能是關於特定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是來自特定的產地等。讓消費者可以藉由證明標章來選擇品質、產地等特性,業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並和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以達到相區別之目的。
 
而證明標章可以依據欲證明的事項,又可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兩個種類,一般證明標章係為證明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而產地證明標章係為證明內容主要是產地,指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和特定區域的地理環境具有關連性。故,倘若標章圖樣中,即使包含有地理名稱,可是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和地理環境全然無關者,則仍然歸屬於一般證明標章,而非產地證明標章。
 
在申請人資格上的規定是,證明標章申請人的資格可以是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所以依民法成立之財團、社團法人;依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成立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均可以提出申請。惟,在此需特別注意者為,申請人自己本身若有從事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業務,由於因可能有球員兼裁判的疑義,立場容易遭受到質疑,則不得申請註冊證明標章,例如:各地的農會。
 
而在證明能力上的規定是,申請人必須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而且對於標章之使用有監督控制的能力。為了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須實際施行一定檢測程序者,申請人可以自己作為檢測,或是在申請人的監督控制下,委託具有檢測能力之法人或團體代為檢測。
 
再者,證明標章權人需負有管理監督的責任,因為確保使用證明標章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該標章特定的特性,在申請時必須檢附使用規範書,以做為管控證明標章使用之依據。
 
綜上所述,在證明標章的使用及規範的條件觀之,由於自然人,因個人的人力、物力等有限,通常難以對標章使用為妥適的監督控制,據此,並不符合具有證明能力的要求,故,不得作為申請人,以維保護證明標章應有的功能與價值。​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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