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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告發佈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Jun 22, 2021
有別於多數國家在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上僅採取民事訴訟之司法途徑,中國大陸的專利制度一直維持著「行政」與「司法」雙軌運行的救濟制度
[1]
。
中國大陸採用行政執法的手段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有其歷史因素,雖然在立法政策上的演進,已由早年「行政查處為主、司法審查為輔」的模式,主客更迭為「司法審查為主、行政查處為輔」的模式,惟,在實踐上每年通過行政查處辦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量,仍遠高於同期人民法院一審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量。專利權人如欲在中國大陸有效伸張權利,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中國大陸專利法於2020年進行了第4次的大幅度修正,並已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有關專利行政執法制度的變革,也是本次修法時對於提升專利權保護制度的一環。一方面,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的水準未盡一致,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也因此有落差,倘若具有重要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較不具經驗的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恐怕成效不彰;另一方面,重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能會在地域上跨度多個行政區,因此亦有提升處理層級統一辦理的需要。據此,本次修法對於此類案件的上下層級分工增設了新的規定,針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親自處理;此外,地方知識產權局辦理的案件有橫跨多個區域的,也可以請求上級機關辦理
[2]
。
為了進一步細化相關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法施行前夕,於5月26、27日接連發布第426、427兩號公告,其中第426號公告內容即為全新發布之《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共計27條規定。根據裁決辦法第3條之規定
[3]
,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以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定義為重大專利侵權糾紛,並搭配「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作為兜底條款。根據第427號公告可知,若要請求進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除了應提交符合裁決辦法第5條規定之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須提交地方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此可知,案件是否構成裁決辦法第3條之要件,目前仍需由地方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的審酌
。
CIPO
參考資料:
[1]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65條:「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70條:「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
中國大陸《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3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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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行政,中國,立法,修正,實施,專利,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