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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之新修正重點探討
December 11, 2019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修改的條款已正式施行,距離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係在2013年修改的,時隔了6年,對於本次修改後的變化重點解析,期盼助於企業能更加以瞭解:
 
本次修改之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此點變化,在於增強了對惡意搶註及惡意囤積商標的規定,因應近年來中國商標註冊審查時間縮短且註冊成本降低,以致許多人以惡意搶註商標申請為目的,和為轉讓商標謀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因此,新增加「不以使用爲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可以遏制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爲,明確使商標申請制度要回歸以「使用」爲目的進行註冊,以維持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此外,在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中,並課以商標代理機構有審查是否為惡意申請之義務,且針對已經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內的商標;或已經註冊的商標,亦增加了如違反惡意申請註冊行為,任何人可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事由,以鼓勵社會大眾共同監督。
 
本次修改之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管道,且不予補償。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管道。

此點變化,在於增加惡意侵害商標權的賠償數額計算上限,且為懲罰惡意侵權人,將侵權所得利益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數額上提高到「五百萬元以下」人民幣,大幅度提高了仿冒註冊商標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嚴格的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並且賦予人民法院對於仿冒註冊商標的相關商品,以及相關製造假冒商品的材料、工具等要求銷毀,並禁止該材料、工具等之銷售,而仿冒商品亦不得僅由除去該假冒商標圖樣後又投入商業市場銷售。據此,行政機關可對其處理手段互相平衡,以形成全面有效威嚇。此外,在第六十八條第四項亦新增加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即明定對於該等惡意情形之處罰制度。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中國大陸主要突出極力的變化,以本次修改明定打擊「惡意」爲要件,目前中國商標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産權局已經依法針對惡意註冊採取措施,為了防堵惡意搶註他人商標申請,囤積商標註冊的亂象,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索取高額轉讓費用,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然而,加重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金上之懲罰力度,強力遏止仿冒商品行爲的決心。但在審查實務上,本所建議,真正商標權利人仍須重視相關的舉證,必須妥善保存各種可能的證據,同時在商標維權行爲,都可以提供線索,輔助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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