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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中有關「非法重製光碟」之相關規定
—釋字第804號解釋《上篇》
Jul 09, 2021
先前,本專欄曾刊登篇名為「
光碟產業能否藉歸檔光碟回歸榮光?
」的討論文章,先以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所聲請的違憲審查案件為引子,討論著作權法中部分涉及「光碟」的特別規定,並進一步挑選與「光碟」有關的商標與專利議題各一做分享討論。
其中,針對前述違憲審查案件,司法院大法官已於今年5月21日做出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的憲法解釋,藉此機會與讀者繼續分享此議題。
一、法官們認為該等條文有什麼問題?
此部分中,與光碟較直接相關的部分,本專欄先前文章有進行過一些介紹,可一併參閱之。釋字第804號解釋合併審理多件釋憲聲請案,其中,大法官將相關爭議整理條列為下列四點:
(一)著作權法的「重製」定義是否足夠明確?
有部分提出聲請之法官,認為著作權法中有關「非法重製」、「非法改作」與「衍生著作」之觀念彼此交錯,一般大眾難以明確區分,而質疑其中有關「重製」之定義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疑義。
(二)以「是否重製於光碟」作為區分標準,與其他非法重製行為有下列差異:
排除於告訴乃論罪之範圍:
相較於其他的非法重製行為,需要有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被論罪,以「光碟」進行非法重製之行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坊間所稱之「公訴罪」),亦即縱使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依法仍須判被告有罪。
提高徒刑之刑度以及罰金之額度:
相較於其他的非法重製行為,以「光碟」進行非法重製,法定的自由刑(即需入監執行的刑罰)刑度較高,得併科之罰金數額也較高。
以6個月有期徒刑為刑罰下限:
除了刑度較一般的非法重製來得重之外,以「光碟」進行非法重製者,刑罰的下限為「6個月以上」。由於超過六個月的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是以,若被告係因採用光碟進行重製之行為而犯罪,法院幾乎只能夠判其須入監服刑。
二、釋字第804號解釋的結論─全部合憲:
如同前述,上列四個爭議主要涉及兩個面向,其一是「重製」之定義是否明確,其二則是以「光碟」作為論罪科刑上重要的區分標準是否妥適。其中,針對有關「重製」之定義問題,釋字第804號解釋認為一般受規範的大眾皆得理解並預見其範圍,少數界於「非法重製」、「非法改作」與「衍生著作」邊界之個案,應由承審法官獨立審認後而為裁判,並稱此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之制度分工;針對以「光碟」作為區分標準的部分,釋字第804號解釋主要係依據當年立法理由之說明,認為該等規範之制定皆有所本,並稱此為立法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制度分工
。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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