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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字型設計的著作權保護
April 27, 2020
2015年9月台灣本土的電腦字型設計justfont團隊發起募資[1],成功募得25,930,099元,今年(2020)3月23日又發起「激燃體」自型設計募資[2]。團隊宣布兌現募資時的承諾,釋出開源字型「粉圓」字體[3] (下圖為「粉圓」字體概念),再次掀起一股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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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自設計總監發布於字嗨社團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enjoyfonts/permalink/1267215366766669/)

回顧2018年Youtuber「Joeman」發新聞稿遭追討著作權授權費用[4],提醒大家要小心著作權。不禁讓人突然意識到平時電腦打字顯示的「電腦字型設計」有受保護嗎? 這問題其實分三個層次:
  1. 電腦字型設計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
  2. 營利性使用是否逾越電腦字型設計授權範圍?
  3. 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使用,是否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

關於第1個問題,主管機關曾頒布台(81)內著字第8184002號說明著作權的例示態樣:「(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後續進一步敘明「字型繪畫」是以整組字群為單位進行著作權保護,但仍可能以電腦著作進行保護,至於保護方式則無法以設計專利進行保護[5]。

關於第2個問題,則需視搭載電腦字型的作業系統授權方案而定,例如微軟販賣作業系統Windows及文書系統Office有區分家用版與商業版,使用者有商業使用目的(例如製作影片需上字幕或是製作行銷文宣)時候,建議還是以商用板會比較安全。

關於第3個問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部分通常要上法院就個案因素進行辯論,使用者沒有取得專業律師評估之前,並不建議採用此抗辯方式。 
筆者整理此文章謹作為行銷等相關人員設計參考,並呼籲取得相關字型創作者授權,才是長久經營之道。CIPO

[1] 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8250
[2] 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burnfont?r=13b6bc011c
[3]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6928/justfont-opensourece-typefont
[4]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10/1427305/
[5]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204b:
一、所詢問題一,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下併稱原創性)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單一電腦字型非屬電腦字型繪畫之範圍,故不得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又如直接將他人字型(如《康熙字典》之字體)經掃描、軟體自動描邊、自動或手動刪除雜訊等處理後集合成不具原創性之字型檔案,則僅為他人字體之重製而不會因此享有著作權。至於製作字型檔案時,如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該指令組合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著作權組電子郵件1020718b及電子郵件1040911b號函釋)。
二、所詢問題二,字型公司字型產品如屬於前揭說明之「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則所詢他人將該字型產品列印,再以電腦程式的數學運算得出新曲線來產生新字型,則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承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他人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重製或改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四、所詢問題三,有關字型產品可否申請「設計專利」,依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設計專利所保護標的是該設計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因此,該字型會被視為一種花紋,例如設計出「台灣」這兩字的特殊比劃之花紋,並且有應用在物品上(如將這兩字花紋應用在衣服上或電腦螢幕上),如此即可申請「衣服」或「電腦螢幕之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其所保護的就是應用於該等物品上具有「台灣」這2字花紋的相同和近似範圍的專利權利。因此,設計專利並不保護「字型」軟體,也不保護用系統程式所寫出來字型筆劃所組合構成各種字,只保護有應用在物品上的花紋,而該花紋只是利用字體的設計元素所創造出的一種花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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