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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群募產品創作歸屬與競業禁止
以嘖嘖杯為例
March 16, 2020
2017年11月17日初心地球社於群眾募資平臺以環保矽膠杯產品-「嘖嘖杯」[1],創下六千萬募資佳績
https://buzzorange.com/techorange/2017/11/08/ze-ze-bei/
與初心地球社籌設規劃嘖嘖杯的Dr.Si公司,同步推出類同嘖嘖杯材質的「巧力杯」[2]。在當時同時發表聲明表彰自身為嘖嘖杯創作人。本文參酌Dr.Si官網聲明稿[3]及當時網路文章介紹[4],提出兩個與廠商協力上架群募平台應有的問題意識。其一為智慧財產權歸屬;另一則為商業合作夥伴競業禁止義務:
1.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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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常見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有經過人類精神發想,在創作之際才會有歸屬議題;商標權則以先申請先取得保護為原則,就不特別討論。以本次爭議來說,雙方並未明文約定創作歸屬,則需討論雙方是否有僱傭或是出資承攬關係,從嘖嘖杯創作發想歷程的手稿及雙方溝通文件能作為歸屬對象的佐證,本文假設下列三種情形:
初心地球社獨立研發嘖嘖杯,委託Dr.Si生產,則著作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歸屬於初心地球社。
初心地球社委託Dr.Si研發嘖嘖杯,以初心地球社名義在群眾募資平台銷售,則著作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歸屬於Dr.Si。
初心地球社提出藍圖,Dr.Si也貢獻創意完成嘖嘖杯,則智慧財產權依照雙方貢獻程度共享智慧財產權。
本文截至2020年3月,並無看到相關民事爭議於司法院判決書,僅有經濟部訴願理由書(經訴字第10806312620號)提到「嘖嘖杯」商標註冊前Dr.Si並無任何先使用「嘖嘖杯」商標的先使用事實。是以,Dr.Si推出同類產品而初心地球社卻下架退貨,應可合理推斷產品本身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Dr.Si,而初心地球社僅有取得「嘖嘖杯」商標,殊為可惜。
2.若協力廠商未與提案團隊簽署合約,是否需要退出市場?
在完全不考慮以智慧財產權作為競爭手段的情境下,曾經和群眾募資平台提案團隊初心地球社洽談合作的協力廠商Dr.Si,在合作破局之後,會否衍生競業禁止義務,有兩種情形:
Dr.Si達成採購協議,嗣後嘖嘖杯募資爆量,產生緊急採購需求,初心地球社便另行訪價,而Dr.Si便將多餘庫存自行出貨。在此種情境下,如果在先前的採購協議有明文納入競業禁止義務,初心地球社便能向Dr.Si主張違反合約。
另種狀況是初心地球社自始僅有向Dr.Si訪價的意思,但Dr.Si主觀認為依照過去的合作經驗,雙方會有高度成立採購協議的可能性,進而投入大量資源以增加產量提升良率配合初心地球社,結果卻未成立採購協議。此時,Dr.Si能主張初心地球社違反誠實信用方法,應負擔所謂遞約過失責任(民法第245條之1),或是直接將已準備好的產品(例如巧力杯)逕為對外銷售。初心地球社在此時尚未簽約,故無法向Dr.Si主張任何契約責任。
本文從嘖嘖杯事件為例,提醒群眾募資平台提案過程中,提案者與供應商可能產生的糾紛,期望有助於釐清上架前的智財歸屬與競業禁止責任
。
CIPO
[1]
嘖嘖杯募資網址: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ze-ze-bei
[2]
巧力杯購買網址:http://www.drsi.cc/product-info.php?i=86
[3]
http://www.drsi.cc/news-info.php?i=101
[4]
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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