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
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January 09, 2020
近期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ining Academy)舉行了一場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
[
1],會中針對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多有討論,主要聚焦於三個方向,即侵害著名商標權、多樣商品之損害賠償計算,與提供『服務』為內容之商標侵害能否計算或如何計算。本文先透過介紹近期較具代表性之判決結果,再接著說明實務目前的判決風向。
一、侵害著名商標權的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處理了香奈兒公司對香奈兒休閒旅館所提起的訴訟,法院在審酌損害賠償時認為
用營業稅申報資料不能反映出侵害商標行為的利益
,因此認為營業稅申報資料並不可採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準。最後透過審酌侵權行為人的
營業額、支出成本、侵權期間
12
年及攀附商標權人的商譽
,判賠300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同樣是香奈兒集團所提起,被告以香馜兒字樣經營香馜兒SPA休閒旅館,並在他的網頁、招牌、床單、枕套等物件上都使用近似香奈兒商標香馜兒的字樣,
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也減損香奈兒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
,判賠50萬元。
二、侵害多樣商品時之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該案為有名的RIMOWA跟ROWANA行李箱的商標爭議案件。此案中判決將該品牌受侵害之各品項價格平均後得出35,550元,再輔以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最高1,500倍的限制,審酌侵權行為的
態樣、時間、數量、種類、販售金額、市場流通的情形及系爭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高度近似的程度和系爭商標商品真品的性質與特色
,認定以150倍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共判賠533萬餘元。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本案的商標權人是法商路易威登公司,即LV公司,LV公司主張包款鎖扣的商標被霈姬公司侵害,霈姬公司即PG美人網,是專營平價包款的公司。本案警方扣得商品數量是1352件,霈姬公司也有供出自己進貨數量,因此
法院認為查獲者已逾
1500
件,故依商標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以侵害件數乘以價格計算損害賠償
。另外法院認為考量LV公司鎖扣的獨特設計,非競爭同業所普遍使用,且其商標註冊遍及全球眾多國家,最終認為賠償100萬元為適當。
三、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於服務類型是否適用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商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原告是美商威查公司,在我國擁有「AVIS艾維士」商標,被告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艾維士商標提供租車服務跟會議室租賃服務。本案法院審酌被告公司
侵權態樣是使用系爭字樣來出租車輛,以車輛出租服務業為業,租金分別是以車種、車行、租期、附隨司機與否等組合各情形而異
,認為此情況下,提供此種服務,若要使用第71條第1項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有窒礙難行跟不適宜之處,因此
並不適用
[2]
。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本案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控告被告在Airbnb訂房網站上刊載「誠品書店寓所」、「誠品生活寓所」及「東區誠品寓所」等(參閱本專欄『
論室內設計之著作權爭議
』文章)。
本案法院認定商標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於商品與服務等類型
,且
將三間房間定價分別計算,審酌後以一晚的定價各自乘以
100
倍加總
計算出損害賠償金額。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字第5號的民事判決。本案上訴人是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為TutorABC的商標權人,其主張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HiTutor這個商標及www.hitutor.com.tw的網域名稱,且惡意於2013年將HiTutor註冊為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減損了上訴人商標的識別性跟信譽。在第3款的部分法院認為本件HiTutor商標是
使用在線上語言教學服務上,其表彰的客體非特定商品的零售單價,與本款冒用他人商標商品的態樣不同
,故
不適用
本款計算損害賠償。
根據以往實務,針對常見損害賠償金額討論應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自然是先判斷系爭標的是否確實侵權,若確實侵權,接著第二層次是思考使用商標法第71條請求損害賠償時之計算方式,最後一個層次則是去理解法院針對心證所酌定的賠償倍數或範圍,考量之因素為何。
本文自以確實侵權為討論前提,則第二層次商標法第71條之計算方式中,同條第1款之金額為與民法同之『所受損害』,且由商標權人負舉證責任。同條第2款,則是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由侵害商標權人協助計算其『所得利益』。同條第3款則係以1,500倍為賠償上限,並由法院酌定適當倍數計算之,又分析歷年實務判決可大略歸納出五種計算方式,其一,由不同商品單價先乘以倍數後再加總。其二,由不同商品單價先加總再乘以倍數。其三,先計算平均不同商品價格後再乘以倍數。其四,將不同商品區分種類後求平均再乘以倍數。其五,取不同商品中之最高價來乘以倍數。同條第4款係實務較少採用的授權金計算法,即以相當於授權予他人之授權金額為賠償金額。
由此可知,在皆為商標權之侵害情狀下,法院實務依個案採用各式不同之計算方式,究其差異之理由,主要在於起訴階段時,原告方之主張(多為律師撰狀時是否即替客戶為最佳利益之考量)是否合理。由於法院屬被動審查之角色,故於最後判決之第三層次範疇中,依據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時,有酌減權,且依往例實務判決,有法官高度仰賴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自由心證規定之情形,來行使金額之裁量權,藉此定下最終賠償之倍數。又透過前述整理可知,法院酌定賠償倍數或總額時,考量之因素有侵權商品之數量、收入、侵權人之營業成本、侵權期間長短、受侵害人之商譽價值、商標近似程度等理由;而在非商品之服務態樣,是否適用倍數賠償之方式,法院目前雖無特定見解,但根據判決分析,法院心證極大程度受雙方主張方式之影響,如何舉證橋接侵害商標與提供服務之必然性,再提供予法院一個合理之計算金額,將是獲得有利判決之關鍵。本次座談會中,實務與學界亦特別點出商標侵權之計算方式目前尚無妥適或絕對之標準,有賴律師團隊持續提出更細緻、具體之舉證,給予法院在判決時有說服力之參考,希冀能透過有力地衝撞來取得更高額且一致之標準,將是未來十年商標損害賠償實務界之共同目標。
CIPO
[1]
民國108年9月27日上午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一樓第四會議室舉行。
[2]
惟法院仍依同條項第2款,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即全部收入扣除成本後,判賠9,600萬元。
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