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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設計專利權之延長保護期限
November 26, 2019
一、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按,依專利法之定義,「設計」專利在我國早年稱為「新式樣」專利,其目的在保護二度空間及三度空間之設計成果。有鑑於美國、歐盟以及澳洲等地區,在立法保護設計成果時均稱之為設計(Design),且「設計」用語較「工業設計」或「外觀設計」等用語更具上位概念,較能符合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所需,因此在中華民國(下同)100年專利法修正時,將「新式樣」修正為「設計」。目前我國設計專利所保護者為「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大致包含「物品之整體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以及特定應用領域中的「圖像設計」。

二、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
原先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於中華民國(下同)86年專利法修正時,認為扣除審查期間後,其實際受到專利權保護之期間不及10年,恐怕有不符《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之疑慮,於是將其專利權期限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近年來,設計專利越來越受到重視,不斷有呼聲要求應延長其保護期限。參酌國際上的立法先例,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92國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日本及韓國為20年,歐盟為25年。今年(108年)專利法的修正過程中,考量到國際上多數國家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我國亦修正專利法第135條,將設計專利之保護期限,由原先的12年延長為15年,並且自11月1日起施行。

三、仍存續之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延長,並可換發證書
根據新修正專利法第157條之4規定,倘若設計專利之專利權於今年11月1日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即自原先的12年延長為15年屆滿。換言之,若是申請日在106年11月2日之後,且持續繳納年費的設計(新式樣)專利,其專利權期間都可以延長為15年。
另一方面,由於原先核發的專利證書所註記的期限僅有12年,若專利權人有修改專利證書上專利權期間之需要時,可以提交「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於原證書上辦理加註,或繳納新台幣600元之規費直接換發新的證書。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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