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
當代理商遇上台灣商標註冊
Oct 19, 2020
現今,許多企業的經營模式,多採用加盟或代理的營運模式,以代理商作為企業的銷售終端,在日常經營中,也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訊息,包括營業資訊和智慧財產權等,尤其最主要是商標。在實務中,本所時常接獲申請人的諮詢,有關國外品牌的臺灣代理商,該國外品牌未在臺灣取得商標註冊,是否可以自行申請商標註冊?或者摹仿企業的商標,設計出一個近似的標誌進行商標註冊?這些問題既有可能發生在外國廠商身上,亦有可能發生在國內企業身上,都將給企業在營運上帶來很大的困擾。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任何人為了商業上行銷的目的,想要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依照商標法規定在臺灣申請註冊商標。但申請的商標必須具備辨識來源的功能外,並須不違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目的,因此,商標法明定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包括廠商意圖仿襲他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申請註冊等情形,且設有商標異議及評定制度,給予第三人或商標所有人對於註冊的商標,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張撤銷註冊的商標。
臺灣代理商如果想申請註冊外國廠商先使用的商標,用來指示所販售之相關產品,因為業務往來而知道該商標的存在,沒有經過同意就拿來臺灣申請註冊,有可能構成商標法不可以註冊的事由規定,縱使順利取得註冊,亦可能因商標所有人的異議或評定而遭撤銷註冊,除非申請前已依法取得外國廠商先使用人同意在臺灣申請商標註冊,才可以避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
然而臺灣代理商為了在臺灣促銷並宣傳其揀選及批售的商標商品,若獲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的同意,當然自得以自己名義在臺灣申請商標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在臺灣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綜上所述,建議無論企業或代理商在經營過程中,當涉及到代理、經銷、合作、貿易等業務往來關係時,除了要做好雙方的甄選、管理和控制之外,還需要注意議定好雙方之間的協議,保存好雙方之間的交易憑證、採購資料等,可以證實雙方代理關係或其他商業合作、貿易往來關係的證據,並在協議中列明聲明商標的歸屬權,明確的條款,以期一旦發生糾紛的情形時,企業或代理商可以依據這些證據,都將可成為進行充分有力的維權武器。
CIPO
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