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台灣本受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所規範。TRIPS作為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s)角力的多邊協議一環,亦許可緊急情況下對於藥物專利的強制授權,並在歷經包含杜哈公衛宣言(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及相關部長宣言的多回折衝,在智財與公共衛生的權衡中,傾向更加體現後者的價值。 即使以TRIPS時代的藥物專利強制授權來看,也對之設下許多條件,以調和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與已開發國家間的矛盾。然而在後TRIPS時代(POST TRIPS)裡,單邊主義及與之俱來的自由貿易協定、區域貿易協定,對於公衛考量的強制授權制度已構成了更大的挑戰。
曾經彰顯美國提升智財保護程度的另般(alternate)多邊企圖,但現已暫緩的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PP),透過相關的投資章節,本有可能弱化其簽署國強制藥物專利授權的自主權力。但須格外重視的是,在美國從多邊改採單邊手段之後,其效果漸已改轉生於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之中。 改由日本主導,宛如重生TPP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中,由於去除了美國因素,對於智財保護的程度大幅下降,也對強制藥物專利授權進行了比TPP更明確的保護與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