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
歐盟商標組織與歐盟各會員國在
商標註冊之間的關係
Oct 05, 2020
實務上常有商標申請人對於所謂的「歐盟商標組織」制度感到困惑,當在歐盟註冊商標是否會在各個會員國家分別進行審查?而歐盟各會員國既然有獨立的商標註冊組織,那是否註冊了歐盟商標就不能在各會員國各自申請商標註冊呢?在歐盟商標組織與歐盟各會員國在商標註冊,兩者之間的優勢關係如何,以下由本文為業者作簡要的說明。
歐盟商標,意即歐洲聯盟組織簡稱,目前聯盟組織共有27個會員國,包括: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瑞典、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等27國。然而通過歐盟組織註冊商標,是在歐洲部分國家獲得商標權保護最經濟的途徑。
在提交歐盟商標註冊申請時,歐盟組織有獨立審核商標申請之權能,歐盟組織和各會員國單獨商標註冊審查流程是完全獨立的,歐盟組織是具有商標授予實權的,該組織獨立受理商標註冊申請,獨立進行商標審查,並獨立核發歐盟商標註冊證。而在歐盟的27個會員國當中,除了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聯合設立了一個荷比盧聯合區域商標註冊組織外,其他各會員國國內均設有本國獨立的知識產權局,能夠受理本國單一商標註冊申請,單獨審查並核發本國商標註冊證。然而歐盟和各會員國獨立受理並授予商標註冊,那是否各會員國特殊保護本國商標註冊,實際上,只要歐盟組織存在,而各會員國未退出該聯盟組織,則通過歐盟註冊獲授予的商標,在各會員國受保護的力度理論上與各國單一註冊完全相同。
因此,在歐盟整個商標註冊的流程中,歐盟組織與各會員國知識產權局並無任何關係,即使保護範圍有重合,但如果商標申請人在歐盟各會員國已經註冊了單一國家商標,商標權人再次通過歐盟組織註冊商標是完全可以的,相反亦然之。
儘管各自商標在審查及授予確定商標權利均為獨立,但歐盟和各會員國註冊確實存在著優缺勢的關係,歐盟各會員國單一國家商標註冊的優勢在於,倘若歐盟27個會員國市場對於商標申請人並不同等重要,意即商標申請人只是視某一兩個會員國市場為核心市場時,而顧慮到歐盟組織商標註冊風險,若因非核心第三國在先權利問題較大,這種缺陷而導致了通過歐盟組織商標註冊被異議的風險,可能遠高於各個會員國單一註冊,此時在單一會員國單獨提交商標申請,將更符合商標申請人的實際需求,可由單一國家商標註冊異議風險相對小的優勢來補足,靈活可選的各單一會員國商標註冊,當然也可將是商標申請人可考慮的首選方案
。
CIPO
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