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顯著性詞彙的案情:通常,對於單一詞彙是否缺乏顯著性,而需要放棄專用權的問題,較爲容易判斷。但在組合詞彙是否應放棄專用權上的疑義,情况會稍微複雜些,簡單來說,判斷標準仍是該組合,即詞彙的組合方式是否具有顯著特徵,美國審查委員均有權要求申請人放棄商標中不可註冊部分的專用權,實務案例中曾發生例如,商標中「KOW」一詞通常對國際分類第29類之商品類項目並無直接的描述性,但是,美國審查委員確認為,本案商標中「KOW」字樣在發音上係呈現與「COW」字樣具有相同的讀音,因此,將「COW」字樣使用在第29類指定商品項目上,將直接表示申請人之商品係由牛肉製成的商品,而有商品特性說明(descriptive of a feature and characteristic of applicant’s goods)之嫌,從而不具特別顯著性,據此,美國審查委員要求申請人必須於答辯時同意聲明放棄據以對「COW」字樣單獨主張專用權。由此案例觀之,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直接描述性的對象,包含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其中,所指“其他特點”述及涵蓋有關産品或服務的任何特點。此外,該情形存在一種特例,即為主要判斷依據在於該缺乏顯著性部分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和含義上的關聯性等。但該判斷有一定的模糊性,美國審查委員對此有一定主觀的認知和自由裁量。而對申請人而言,是否放棄該部分詞彙單獨的專用權,均不影響商標的整體保護,因此對申請人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