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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CPTPP」-
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修正重點
Mar 24, 2022
相信各位讀者近期常聽到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這個名稱,
樸泰|國泰也持續的為文關注
,畢竟,CPTPP成員國人口規模將近 5億(占全球7%),總GDP超過11兆美元(占全球13.1%),貿易值占我國貿易總值超過24%,對我參與區域經濟整合十分關鍵。為強化推動我與各成員之互動,各項工作已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我國外交部也持續配合相關部會,運用各項資源積極爭取各成員國對我加入之支持。
其中,經濟部智慧局自105年即檢視CPTPP前身「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與我國法規之落差,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1年1月20日行政院第3787次院會審查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更有效嚇阻著作、商標侵權,落實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並有助於提升國際參與及區域經貿競爭力。
一、「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並
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
,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修正第100條)。
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刪除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
二、「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
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之規定,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
「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
(
修正條文第
68
條
)。
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修正條文第95條)。
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修正條文第96條及第97條)。
期透過完善條文之內容,保障相關智財所有權人,也為我國加入國際組織有所助益
。
CIPO
參考資料:
[1]
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1583-030d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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