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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授權使用
​讓家族企業的商標大戰再添一宗
Aug 14, 2020
幾個月前,樸泰|國泰曾為文針對家族企業的商標爭議案例進行剖析(請參見「那些年家族企業接班容易忽略的事-商標申請與授權」),對於通常人治色彩濃厚的家族企業來說,因早年胼手胝足的共同拼搏,加上早年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仍屬薄弱之情況下,往往因為這樣忘了對商標權進行規劃,導致下一代在開展事業時,因已無早先共同努力的經驗與脈絡,各家都想一展長才,導致血緣至親需對簿公堂之景象層出不窮,即便事後可能達成共識或和解,對於情感上的裂痕恐將難以抹滅。

「國農」,相信不少消費者都聽過甚至購買過這個品牌的產品,該品牌係由創辦人劉慶明與弟弟劉慶福、劉慶煌一同建立,在1984年創立之初,先是以畜牧場的形式經營,後成立「高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才以「國農」作為品牌表彰,開始販售牛乳等相關乳品飲料,民國77年向智慧局申請「國農」,並獲准為第442019號商標,而後,歷經「高鳳食品」投資失利等因素,商標權輾轉在家族間移轉流動,順序為:
「高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孟粟」→「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吉」→「薛順德」→「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商標最終受讓人「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係2011年由劉姓親友集資成立,並自「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薛順德」手中移轉回「國農」商標權,最終於108年7月1日授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國農」商標至118年12月31日;而此次會爆發雙方對簿公堂的爭議,起因係「金玉時」在進行董監事改選後,新的經營團隊認為先前與「天守實業」簽署的授權合約係偽造,欲撤銷商標授權關係,同時將把商標授權予自家人馬所經營的「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市面上同為「國農牛乳」的產品,卻來自兩家不同的製造商。

就商標的層面來看,「金玉時」對「天守實業」的商標授權,於官方登記為「分專屬授權」,意指,商標權人除了授權「天守實業」使用商標外,尚可自行使用或向第三人授權,因此,依實際情況觀之,「天守實業」及「萬喜科技」都有權使用「國農」這個商標;但僅止於「商標」,至於產品包裝等著作權問題,應是兩造被授權人需自行解決的問題。
一般而言,商標授權可分為三種類型:
  1. 專屬授權:指商標權人為專屬授權後,被專屬授權人在授權的範圍內,可以排除商標權人跟第三人使用該商標,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
  2. 非專屬授權:指商標權人為授權後,商標權人除了可以持續使用該商標,同時可以再授權其他人使用。
  3. 獨家授權: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商標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使用,但不排除商標權人自己使用。

而授權登記的公示效果,除便於商標權的行政管理外,商標權相關異動的內容較為明確,可提供第三人於受讓或訂定質權契約時,作為查詢註冊簿事項之參考,並避免因未登記異動事項而可能遭受不利益之損失。應特別注意的是,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才會繼續有效存在,被授權人需申請授權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並保障商標使用的權益。反之,授權契約若未為登記,第三人已因受讓而完成移轉登記,則被授權人不得以該授權契約對抗受讓人,主張其授權契約繼續存在;舉例而言,若小樸擁有A商標,將其專屬授權予阿泰使用,若阿泰將A商標進行授權登記,日後小樸將A商標移轉給阿國,阿泰仍然可以於範圍內持續使用A商標,反之,若阿泰當時並未進行授權登記,則日後小樸將A商標移轉給阿國後,阿泰就難以主張授權契約的繼續存在導致無法繼續使用A商標。

而商標如為非專屬授權的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者,基於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後的專屬被授權人自應承受權利上既存的負擔,不得因此影響登記在先的非專屬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權益,可知,若前述「國農」商標爭議中,「天守實業」既已完成「非專屬授權」的登記,即便「金玉時」要將商標專屬授權予「萬喜科技」,仍不影響「天守實業」使用商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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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雖如此,既商標爭議已發展至此,想必即便「金玉時」對「天守實業」的非專屬授權未因其他因素而撤銷,在118年12月31日期屆後,恐怕也將不再進行商標授權,因此,一邊將面對失去多年耕耘品牌的風險,另一邊將面對製造生產是否有異於原生產者,兩邊都將為是否能成功留住消費者付出相當的代價,再次可見事前做好商標布局及規劃的重要性,否則難保同樣的情事流轉於其他家族或企業一再發生。​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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