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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雷路亞~嗆司!不可抗力與回復期間(上篇)
February 21, 2020
「哈雷路亞~嗆司!」(Hallelujah~Chance!)典出日本富士電視台2007年間播放的電視劇《求婚大作戰》(日語:プロポーズ大作戦)。劇中的男女主角是青梅竹馬的好友,男主角雖愛慕女主角卻始終沒有向女主角坦白心意,直到在女主角與他人的婚禮上,看到放映著包含兩人過往歲月的一張張相片,強烈地後悔多年來沒有把握機會向女主角表白。此時,能控制時間的精靈出現幫助男主角,讓男主角只要大喊「哈雷路亞~嗆司!」就能夠穿越時空回到過去,獲得機會彌補曾經錯過的各種時機。
現實生活中,我們當然沒有辦法靠著一句「哈雷路亞~嗆司!」就回到過去,那麼,當我們錯過了法律上所規定的重要時機,又該怎麼辦?法律上有補救的機會嗎?以下僅就專利、商標法上的相關規定為例,搭配近期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事件進行說明,讓大家瞭解在遲誤了法律所規定的重要期限時,法律給了我們哪些補救的Chance吧!

一、期間的種類
在專利法以及商標法的規定中,有關申請及辦理有關專利、商標事項之期間,概略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及指定期間兩種。其中:
(一) 法定期間:
指專利法明文規定申請人應為一定行為之期間。例如:主張優惠期或優先權、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繳納註冊費或證書費、繳納專利年費、申請延展商標註冊、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回復專利權、申請實體審查、申請再審查、舉發申請案答辯等等事項之期間。
(二) 指定期間:
指專責機關[1]本於行政裁量所酌定之期間。例如:補正委任書、繳納申請規費、依職權通知修正或更正、依職權通知限期陳述意見或申復等之期間。

一般情形下,法定期間逾期即生法律效果,並不得延期;反之,指定期間則通常可申請延期,且如果遲誤了指定期間但在專責機關做成的處分送達之前有補正的話,仍然會被受理。

二、遲誤期間的後果:
根據專利法以及商標法中不同條文的規定,遲誤不同的法定期間分別會發生不同的效果。例如:未依限繳納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商標註冊費或未辦理商標延展,均會導致專利權或商標權消滅(或不公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未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視為未寄存;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視為撤回……等。且如同上述,在一般情形下,只要逾期即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得延期。
承上,遲誤不同的指定期間也會分別發生不同的效果。例如:申請案之文件逾期未補正,申請案不予受理;以外文本提出申請,雖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但在處分前補正的話則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收到舉發理由書或審查意見通知,但未請求展期又未於指定期間內答辯、申復,則專責機關即可逕予審查甚至審定。然而,如同上述,若確實無法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應為之行為,通常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敍明理由申請延長[2],若專責機關審酌後認為得予以延長,則可重新指定期間。

三、遲誤了法定期間就真的沒有Chance了嗎?
雖然我們在上面有提到,有關法定期間之規定,通常只要一逾期就會直接發生對應的法律效果,然而,倘若連遭遇到地震、風災或海嘯等重大天然災害時,都完全不給予補救的機會,則未免也太不近人情。基於前述理由,在專利與商標相關法規中[3],都有提到若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定期間內,可以用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四、申請回復原狀(回復期間)的條件及注意事項:
(一) 前提條件─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可歸責於己:
以我國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為例,其第2項本文定有:「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之規範,表明了必須係因為「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4]導致遲誤法定期間,才能夠申請回復原狀。
單從條文看起來,好像只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都可以申請回復原狀,但實際上此處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受到相當嚴格的限縮解釋,只有重大災害的不可抗力才被認為有符合此處所稱的「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二) 當事人的義務─於一定期間內書面敘明理由並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承上,再以我國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為例,其第3項進一步定有:「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之規範。搭配同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可知,在專利法上若要申請回復原狀,除了必須要在前述「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障礙期間)消滅後30天內[5]以書面表明自己遭受何種障礙,且原本在法定期間內該做的事也要一併完成(例如該繳費就趕快繳一繳)。
(三) 除外規定─遲誤過久或對回復的期限申請回復:
雖然為了體諒申請人,因此有了申請回復原狀的相關規定,但是此等例外規定畢竟不是和無限上綱。因此,我國專利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明定:「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之規範,且同條第4項更直接列明了專利法上不得申請回復原狀的期間。究其原因,分別係為了避免申請人對已經遲誤過久的事件申請回復原狀,以及避免申請人對遲誤回復期限的申請再申請回復。

詳言之,如果不設定可以申請回復原狀的期間上限,則可能發生因某地發生戰事長達10年,導致該國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案的法律狀態在10年間一直處在懸而未決的狀態,這樣將對法律的安定性造成相當大的衝擊,相關產業的競爭者也可能因維無法確定未來有無侵權疑慮而無所適從。
另一方面,雖然我們說過法定期間通常係一逾期就直接發生對應的效力而無從延期的,但專利法上的部分程序確實設有例外可回復原狀之規定。舉例而言,若遲誤主張優先權、繳納證書費與第1年專利年費及補繳第2年以後專利年費之法定期間,依現行專利法[6]之規定,可以利用加倍補繳滯納金等方式,於一定期間內例外給予救濟之機會。假使連這種例外的救濟期間都遲誤的話,那就不能再對此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了。否則,遲誤了專利法第17條的30天期間也可以對其申請回復原狀,那就會再多出N(障礙期間)+30天的期間,然後又遲誤了這30天,又申請回復原狀……這樣下去會沒完沒了。CIPO

延伸閱讀:哈雷路亞~嗆司!不可抗力與回復期間(下篇)

[1] 以專利商標案件而言,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但也有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1條定有「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之規定。
[3] 如我國的專利法第17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商標法第8條以及商標法法施行細則第9條;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為第48條,林業部分為第54條)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9條等,也都有相關規範,反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並沒有直接明文對此做出規定,十分有趣。
[4] 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則多以「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等方式表述。
[5] 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也有回復原狀之規定,但該條規定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專利法所定30日期間對申請人較為有利(畢竟專利事務有其專業性及複雜度),因此專利法此處的規定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優先於其適用之。
[6] 此為民國100年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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