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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演化而成的簡稱、暱稱、俗稱
​該如何保護呢?

Dec 02, 2021
首先,創設商標制度的目的,商標主要係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其本質在於特定標識與經營者之間的聯繫,以消費者爲中心,將特定標識視爲識別特定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標誌,該標誌才真正成爲商標。
 
商標的核心價值在於讓消費者藉以識別商標權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而能否註冊為商標的判斷標準是消費者是否將其視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商標價值也取決於消費者對商標的知悉程度和認同標準,因此,商標也因由消費者的作用,而變得有價值。
 
從經營者的商標使用行為固然重要,但大眾消費者對商標的使用和理解更為關鍵,商標的本質,是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而商標的最終使命是使得多數商標最終要進入消費領域,接受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和評價,然而,市場上許多經營者的商標本身認知難度較高,消費者可能會將該商標進行簡化稱謂,或者為商標取一個俗稱,亦或者取成更加通俗淺顯易懂的暱稱,但商標權利人通常並無將這些演化而成的簡稱、俗稱或暱稱等進行商標註冊,導致難保不會有不肖業者因而搶先註冊商標或使用。
 
由於經營者的商標使用行為,只是引導和教育消費者能將它與經營者聯繫上,一般大眾消費者認同後,使得將它視為商品來源出處的標誌,它才能成為商標,也成為該標誌於大眾消費者心目中含義的效果,而這些演變行為而成商標的簡稱、俗稱或暱稱,雖然在大眾消費者中使用,而商標權利人往往沒有主動將之申請商標註冊及使用,沒有付諸行動,但實際上它們極可能有著很大獨特的商業價值,值得商標權利人的重視。
 
綜上所述,商標法的基本精神,僅有對已經獲取註冊的商標進行保護,故建議權利人應考量商標的簡稱、俗稱或暱稱,在大眾消費者心中能夠影響起商標的作用,尊重消費者的選擇和評價,對商標的簡稱、俗稱或暱稱等進行單獨商標註冊採取予以主動保護,加以創造出更大更獨特的商業價值。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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