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
如何體現商標真實使用
Mar 17, 2021
按台灣商標註冊制度係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故,申請註冊商標,雖然不以先有使用事實為條件,但是商標的功能與註冊的目的,不僅在於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真實使用,才可以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之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進而體現商標的價值。
由於商標法賦予先申請註冊者得以獲取商標權,使原本未註冊的商標,因而轉化為申請人自身私有的權利。但如果商標權人只是獲取商標註冊,獨占有其商標權利而不使用,不僅減少他人申請註冊的機會,而有違了商標法保護商標權的立法目的,也因此失去商標權應有的功能與價值。
故,基於商標權使用對於商標的重要性,商標法則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且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倘若有三年以上未使用、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使用,或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使用行為者,都將構成商標被廢止註冊的事由。
商標真實使用的定義
,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註冊商標因有使用,而使商標與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產生聯結,商標權人為了讓註冊的商標得以繼續受到商標法之保障,應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積極且持續性的真實使用,始有維護其商標權益之必要,因而達到所謂商標之維權使用。
商標真實使用於商品
,主要係指將商標標示在商品上,或標示在商品包裝、容器,或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有關聯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例如:說明書、標籤、價目表、標帖、商品型錄等;或利用電子媒體、網路、數位影音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以行銷其商品。故,除了將商標直接標示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之典型商標使用型態之外,若在雜誌、報紙、電視等廣告媒體上顯示商標,因係在於促銷即將或已投入市場的商品,而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商標所指示的商品,仍屬商標之使用。例如:化粧品業者將化粧品商標標示在化粧水、乳液、粉餅等包裝容器上、成分說明書、海報、宣傳單等物件或文書上,或在網路、電視、廣播、新聞、報章雜誌紙類、電子看板刊登播映廣告或舉辦產品上市說明會,以行銷其製造銷售的化粧品。
商標真實使用於服務
,係指為他人提供勞務之服務,將商標用在所提供服務營業上的相關物品,或將商標用於與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利用網路、電子媒體、數位影音或其他媒介物等方式,以行銷其服務。因服務本身為提供無形的勞務,無法直接標示其商標,可藉由有形的物件來體現標示,例如:餐廳業者為表彰其提供的餐飲服務,將商標標示在營業招牌、餐廳員工制服、餐盤、菜單、價目表、名片等與餐飲服務相關的物品或文書上,或在網路、電視、廣播、新聞、報章雜誌紙類、電子看板刊登播映廣告或參加美食展等方式,以行銷宣傳其提供的餐飲服務。但在此需特別注意者為,如果是將表彰服務的商標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有使消費者認為是行銷該等商品,則就不是所提供服務商標的真實使用。
綜上所述,為避免未於市場上使用的商標可以排除他人商標註冊之不合理現象,於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的註冊商標時,如引據商標已註冊滿三年,必須先舉證該註冊商標在申請評定或廢止之前三年仍有合法持續使用之事實,使商標在市場上的真實使用情形,能納入混淆誤認之虞的考量因素加以判斷,並符合商標保護必要性。
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在此為提醒及輔助商標權人,務必合法正確真實的使用註冊商標,以利隨時能據以舉證證明商標權於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有真實使用,以有效維持自身商標權益。
CIPO
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