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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也流行爆款?論室內設計之著作權爭議
January 10, 2020
剛成為過去的2019年曾有多款商品成為所謂的流行爆款,但您可曾想過室內設計也有流行爆款呢?大家在居家耍宅時,多少參考過不同的裝潢設計風格來妝點自己的小窩,或是出外遊玩時,也會點開眾多比價或是訂房網站,確認下榻之旅宿房間是否符合打卡流行風格。在這個過程中,您是否發現有些設計、風格總是不斷重複出現呢?若您是相關從業人員,以下法院實務見解請務必注意啦~!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這個在2019年9月19日甫新出爐的法院實務見解中,明確地處理了『室內設計』相互抄襲的問題,且有確立了室內設計為受著作權保護標的之趨勢。
建築著作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目前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的定義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依該條文可知,原則上重製是指將著作物依其原有狀態完全重現,所以按平面圖製作立體成品(平面轉立體),應屬於著作物的「實施」而非「重製」;但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立法理由中指出,基於建築物設計的特殊性,應將原本「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的「實施行為」,用法律擬制為「重製行為」,額外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
室內設計應屬其他建築著作
而內政部之著作內容例示,雖就建築著作之其他建築著作,未具體說明或解釋,然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與建築有關之著作,如具有原創性之景觀工程、庭園造景,應屬之。又室內設計是建築物整體完成設計後,就建築物室內所另行設計之創作,就著作權之角度而言,建築物設計本身即包括內部及外部,故只要具有原創性且能表現思想、感情等創作因素即應受保護,且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
綜上,依照上述最新法院實務見解,室內設計已然被包含在應受保護之建築著作中,那麼在有侵害他人著作重製權之虞,便需再依個案逐一確認著作權侵權要件,例如對室內設計相關業者而言,就必須注意:
確認室內設計圖是否為原創。若否,則需確認是否有確實授權。
注意是否有接觸他人著作之情形。
詳細分析所謂實質相似的情形(通常以所謂的質與量分析法、整體觀念與感覺測試法綜合考量)。
在同業間之室內設計抄襲,另有成立違反公平交易法保護公平競爭的案例。
(參新聞
台東桂田喜來登被控客房抄襲 法院判拆裝潢
)。
因此,在室內設計也逐漸出現所謂流行爆款的『致敬』行為時,即便刻意閃避了商標的侵害行為,但在法院實務已逐漸認定『室內設計』亦為著作權保護範疇之際,相關從業人員應有警覺避免觸法。甚至若抄襲行為發生在同業間,將另有違反公平競爭而遭受法院判決拆除之可能!故在法院實務處理及認定方式逐漸改變時,在每個個案中,務必依據不同情形做更細緻化之訴訟考量,以求周全。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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