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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Nov 23, 2021
按我國專利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42條第2項等規定,申請人就相同設計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故,申請人向官方提出主張優先權申請時,需先備妥優先權證明文件。
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8年與日本特許廳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加上民國102年時已完成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交換合作,臺日兩國專利申請的文件交換機制便於申請人遞交相關檔案,藉此,申請人得將優先權證明文件檔案存為電子格式,並透過存取碼交換文件,以節省紙本資料運送時間及申請規費,並簡化跨國申請程序。
近日,智慧局再與韓國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1],並預計於後(112)年7月正式施行,目前韓我雙方優先權電子交換文件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申請,未來則能及於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加以運用
。
CIPO
參考資料:
[1]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98566-28bc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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