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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AI做為發明人進行專利申請?
May 18, 2020
隨著人工智慧(AI)發展日新月益,AI技術日漸普及,然而能否以AI作為發明人進行專利申請?
「DABUS」是發明一種食品容器和一個用於搜索和救援設備的AI應用程式,近期,歐盟、英國以及美國先後都根據法令,核駁兩件以「DABUS」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
歐洲專利局(EPO)指出,指定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指定發明人是具有強制性的,因為它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後果,尤其是要確保指定的發明人是合法的發明人,並確保他或她可以從與該身份相關的權利中受益,要行使這些權利,發明人必須具有
自然人
資格,AI系統或機器是無法享有的。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也以類似原因駁回申請,USPTO的結論是,根據現行法律,專利申請中只有自然人才能被指定為發明人。
整體觀之,雖然依照現行制度法律框架的解釋得出上述結論,但是隨著AI發展神速,假使人類未親自參與專利技術的研發,而是由AI透過大量的資料進行訓練後創作,那麼這些創作該如何保護?發明人該如何界定?未來必然會受到更大的關注,勢必成為法律的新課題。
CIPO
參考網頁:https://www.tipo.gov.tw/tw/cp-90-863907-18438-1.html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3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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