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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合法化VS強制授權--
​當我在敵國申請專利
Mar 21, 2022
專利的制度目的在於獎勵創新,獎勵創新的制度預設則在於提升人類與社會的長期福祉。因此,當面臨其他現時緊急重大法益排擠的時候,相形「從容」的專利維護與保障往往出現相當的退讓:例如,停止保障敵人的專利。

即使在智財保護最力的美國,官方仍有奪取民間專利的權力。美國於一次大戰期間通過了與敵貿易法,法案中賦予官方極大權限在各方面打擊敵人的經貿收益。其中,便包含了徵屬敵人在美的專利及專利申請,以及其相關之契約權利等等。

此舉在歷史上雖也曾激發論方憂慮將違反財產權保障,並且影響海外對美投資意願,然而其遺緒仍然延續至今。

依照與敵貿易法,敵屬智財資產將被徵屬於美國官方指定之敵產監管人之手,再由敵產監管人授權美國公司實施。

既然與敵貿易法是在一戰背景下提出,一戰時的德國及其他同盟國自然是打擊的重點。值得重視的一點是,美國在一戰之前仍是有機化學製程的落後國,其國內於1900到1910年間近七成的合成有機化合物專利皆為德國公司所持有。透過與敵貿易法,美國充公了四千五百件以上的敵有化學專利,並且將之授權給超過三百間美國公司。根據美國的相關經濟研究,此舉大大推進了戰後美國化學工業的地位,使之得以成為德國不容覷視的競爭者。

同樣地,於二戰期間,美國再度祭出與敵貿易法,以斬決敵對勢力於美國境內的財源。截至1947年中,共徵屬了將近三萬四千件敵公民持有的美國專利及專利申請,其中德國占了三萬件,日本佔一千餘件。這些專利權利被美國官方授權給一千二百餘間美國公司,共計授權了二千餘次。其中雖僅有一百餘間公司回報其基於該些專利之生產活動,但僅就其數,於該單一年度即達八千六百萬美金,換算幣值,約為今日的十一億美金。

與敵貿易法下的徵屬敵有專利,究其本質事實上可以被看作一種強制授權。

無獨有偶,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的第二周,俄羅斯宣布俄羅斯公司可以免除金錢賠償,免費實施不友善國家所屬單位持有的俄羅斯專利。該等不友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瑞士、挪威、冰島、英國、日本、韓國、紐西蘭、新加坡、所有歐盟成員國,以及台灣。

不過,台灣如今遭到相關制裁,或許對許多人也不會算是新鮮事。事實上,國府於二戰期間也曾經受過美國與敵貿易法的制裁。
無論如何,林此種種,學理上來看,或許可以做為專利等智財權畢竟不具有形而上的優位性的另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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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對於運用專利進行商業競逐的發明人及事業體來說,更重要的是,敵產侵奪既然撼動做為資本主義國家基石的私有財產保障制度,其代表的營運風險必須能夠被定性為單純的剽竊合法化,抑或者制度性,經濟分析下的強制授權,後者的考量將能更接近於公衛制度下的強制授權。兩者的分野,似乎宜覓之於對不可預期事件的處理可預期性。溯其所源出,仍歸於法治及正當法律程序,其不同的程度,將要求不同的商業應變作為,以及強度互異的智財策略。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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