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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訴訟案件涉及營業秘密之處置
Mar 22, 2021
我國現行法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
基本上,需要由主張有營業秘密保護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限制閱覽。只是說,一概限制他方閱覽卷內文書,恐怕會影響訴訟防禦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所以涉及營業秘密的情況,例如智財案件涉及損害賠償計算需要調閱營業額及成本等敏感資料,為了避免相對人超出訴訟目的以外的利用,通常會搭配秘密保持令,至少准許相對人所委託的律師做必要的閱覽,同時課予受秘密保持令者違反義務時的刑責,以進行訴訟。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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