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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神、真神維權戰,誰是真贏家?
March 17, 2020
商業上的競爭,沒有人想要辛苦經營的心血,被攀附利用或被淡化,除了開發前期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之外,在行銷過程中不斷的改良、推陳出新,乃至於積極的維護權利,都是在商業競爭上不可或缺的手段;當然,領頭羊積極維護市場獨特性,追隨者不停利用各種方式企圖瓜分市場,這樣的行為模式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僅是在追逐利益的過程中,端看誰的攻擊及防禦手段更略勝一籌;近期,可見一新聞標題略為「神拖大戰,鄭弘儀代言的拖把贏了」,乍聽之下,像是產品實測比較,事實上卻是兩造智慧財產權的爭議,聳動的新聞標題名為「贏了」,是否真的贏了,觀其內容,似乎也不盡然。
由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帝凱國際
)
所開發的「好神拖」,係改變舊式傳統拖把需徒手擰乾的使用方式,讓使用者能節省體力方便使用,經歷一段時間後,同質性的省力拖把商品不斷推出,帝凱國際在不斷推陳出新之際,對於明顯有侵害疑慮者,也採取防禦的措施,茲以本次新聞標題中之對造「妙煮婦好神脫」,做為探討依據:
一
、
專利侵權部分:帝凱國際以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承宏國際
)
侵害其發明第
I326208
號「拖把頭、該拖把頭之製造方法以及該拖把頭之製造設備」專利,對承宏國際提出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經智財法院審理後,以
108
年民專訴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權利範圍,自無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可言,原告依
93
年專利法第
96
條第
1
、
2
項、第
97
條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如前揭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此部分承宏國際並未侵害帝凱國際第
I326208
號專利。
智財局公告發明第I326208號專利_代表圖
二、
商標侵權部分:
刑事部分:前述承宏國際之負責人「江孝宏」,遭檢察官以違反商標法為由
(108
年度偵續一字第
6
號
)
提起公訴,認為其明知「帝凱國際」之「好神拖」商標權,卻惡意侵害之, 本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
108
年智易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主要認為,承宏國際已取得「妙煮婦真神」商標權,加註商品性質屬家用拖把的「拖」字,只是在說明商品的用途,而且,本案承審法官也指出承宏國際找來鄭弘儀代言拖把,也透過公車廣告等投入大筆廣告行銷成本,在
2017
年被告知侵權時,承宏國際隨即將商品更名為「妙煮婦真神『脫』」並申請註冊,假使承宏有攀附「好神拖」註冊商標,企圖讓消費者誤認,大可繼續沿用「妙煮婦真神拖」,也無須花費行銷成品增加「妙煮婦真神拖」、「妙煮婦」的能見度,更無須將商品名改為「妙煮婦真神脫」,因此認定承宏國際只是行使「妙煮婦真神」商標權,判決負責人「江孝宏」無罪。前述新聞報導業以此判決,執為「真神脫」贏了的說法。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帝凱國際以承宏國際違反
108
年智易字第
46
號刑事案件,附帶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審理後新北地方法院以
108年智附民字第28號判決
,內容略以「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江孝宏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
108
年度智易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承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江孝宏負連帶賠償責任,然揆諸首揭規定,仍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判決帝凱國際敗訴。
看到這裡,可以發現帝凱國際的維權之路並不順遂,在前述維權過程中節節敗退,但,再由正常的商標維權管道來看,可知帝凱國際早於承宏國際將商品更名為「妙煮婦真神脫」並獲准註冊後,即依法提出異議,雖初次遭到「異議不成立」之審定,但,在帝凱國際提出訴願之後,本案竟於訴願階段出現重大逆轉,訴願會主要認為:
「妙煮婦真神脫」六字由左而右臚列而成,其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應為二獨立字詞「妙煮婦」及「真神脫」之組合,各自均不失為主要識 別部分之一,非如參加人所稱「真神脫」不具識別性;中文「神脫」及「神拖」之讀音相同,而置於「神脫」及 「神拖」前之「真」、「好」之字義雷同,依圖樣組成方式觀察,僅係用以形容後方之「神脫」及「神拖」,是兩造商標於外觀及觀念上實相彷彿,連貫唱呼時於讀音上亦有相近之處 。
本案參加人於前案「妙煮婦真神拖」商標經原處分機關予以核駁註冊,並經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行商訴字第
179
號行政判決認定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判決駁回確定後,雖先以「妙煮婦真神」商標申准註冊,嗣再以本件系爭「妙煮婦真神脫」商標重行申請註冊,然查系爭商標不僅與該前「妙煮婦真神拖」核駁案僅有一字之些微差異,亦與據以異議「好神拖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已如前述,則參加人是否全無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攀附據以異議商標之意圖,不無可議。
另依參加人於異議答辯階段所檢附於全國各大網路平台銷售產品之網頁資料,固可證明參加人有使用系爭商標於拖把等商品之事實,惟依參加人
107
年
11
月
9
日異議答辯理由書及
108
年
6
月
3
日訴願參加理由書,已自承參加人係於
系爭商標註冊
後始大量展開實際商業活動,則該網頁資料既屬系爭商標註冊後之使用事證,自
無從據以認定系爭商標於註冊時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況查,觀諸前開網頁資料內容,系爭商標之「妙煮婦真神脫」字樣,或多與參加人另案註冊之
「妙煮婦」商標、「妙煮婦真神」商標混用,或實為「妙煮婦」及「妙煮婦真神」商標商品之網路銷售頁面,甚至於部分網路頁面、圖片及
YouTube
影片中
仍出現參加人前核駁案之「妙煮婦真神拖」
字樣,反觀訴願人之據以異議「好神拖及圖」商標早於
97
年即獲准註冊,且相關商品已於市場銷售多年,故本案相關消費者較熟悉之商標為據以異議商標,而應受較大之保護。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拖把;水桶;提桶;拖把絞乾器;拖把擰乾桶;非人體清潔用刷;清潔用海綿;抹布」商品部分,衡酌兩造商標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高度類似商品,又據以異議商標較為消費者所熟悉,且參加人就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難謂屬善意等因素綜合判斷,應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則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商標此部分商品之註冊認無前揭條款規定之適用,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嫌有未洽。爰將原處分有關該部分撤銷 。
而,承宏國際不服此訴願結果,在智慧局另為審定處分後,再次提起訴願而遭駁回,因此,目前承宏國際無法將「妙煮婦真神脫」商標,使用於「拖把;水桶;提桶;拖把絞乾器;拖把擰乾桶;非人體清潔用刷;清潔用海綿;抹布」等商品,無疑是讓「神拖」的商標權,又再次為帝凱國際所獨有,後續,承宏國際要如何運用其現存之商標,同時還必須避免落入侵害帝凱國際「好神拖」之商標權,反倒是需要思考並解決的問題,據此,是否真為新聞所述為「真神脫」贏了
?
都還有待商榷。
但,在本文中可明確得知,帝凱國際在研發之際即依法取得專利權,在商品推出之時,又依法取得商標權,並依規定使用,建立屬於「好神拖」的品牌形象與商譽,無論後進的業者是否故意攀附,帝凱國際都得依照其所取得之權利行使,無論結果是否順利,在各種維權管道分進合擊的情形下,對於鞏固品牌價值,都能有所助益,不失為一個良好借鏡
。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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