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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夠在美國專利一項「用途」嗎?
Sep 4, 2020
在美國,一項用途是否能夠獲得專利,關鍵點在於是否能夠明晰指出其中牽涉的步驟。概括性的用途本身,極有可能遭遇專利的適格問題,以及不明確問題,而陷入與官署反覆周旋的泥淖之中。
以美國專利實務來看,像是以下這樣的權利項,會因為未具有任何主動性質的步驟,而被認定為不明確:「一種使用權利項4的單株抗體以分離和純化人類纖維母細胞干擾素的過程」。
Ex parte Erlich,
3 USPQ2d 1011 (Bd. Pat. App. & Inter. 1986)
相對地,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依照權利項上下文的脈絡,可以獲致明確的心證,則如以下的權利項仍有可能被認定是明確的:「一種用於從反應器管的開口端卸載 … 可流動顆粒催化劑和珠粒材料之方法,該方法包括使用權利項7之噴嘴」。
Ex partePorter,
25 USPQ2d 1144 (Bd. Pat. App. & Inter. 1992)
更甚者,用途本身(pro se)若簡略到不足以構成「方法」(method)的程度,將可能發生不被認為是美國法定可專利標的的問題,在一開始的適格性便被排除,即使其能被認定為明確。
故而,有鑑於用途本質上的模糊性質,即使權利項一開始或可應策略而以較簡略之用途方式書寫,美國專利申請人仍應注意說明書中需盡可能將其相關細節具體化,明確化,以備後續答辯策略之需要。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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