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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基準
Jun 22, 2021
有鑑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等電腦軟體相關技術發展迅速,為因應相關技術之專利申請需求,我國智慧局修正現行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內容[1],以能提供一標準化的審查原則,本次修正將於今(2021)年7月1日生效,其修正的重點包含:
  1. 定義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對象及其判斷適格性之方法。
  2. 增修進步性相關內容,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加入審查基準,並調整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的內容。
  3. 新增人工智慧相關的審查標準與案例,以符合專利法第24條法定不予專利標的及第26條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並可據以實現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次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基準修正提供申請人、智權從業者與審查委員一致化的定義,因此,欲對於軟體相關先進技術及其應用提出專利申請者,亦能更了解該技術及其應用於申請時可主張的專利範圍。CIPO

參考資料:
[1]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91201-9f4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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