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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東家的復仇又一樁?公開演出授權爭議
Jan 11, 2021
2000年左右出道的藝人田馥甄(HEBE),以女子團體S.H.E出道,後來單飛發行個人專輯,也同樣受到許多聽眾的喜愛,而自出道開始,無論是唱片公司與經紀公司皆由所屬之「
華研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2000年-2018年9月30日),長達18年左右的時間,在約滿後,田馥甄選擇不續約,而將唱片約轉投「何樂音樂有限公司」,經紀約轉投「樂來樂好有限公司」,雖然藝人合約期滿轉投其他公司時有所聞,但,近日新聞卻報導,田馥甄於9月結束《一一》巡迴演唱會後,卻收到前東家「華研國際」的存證信函,內容指出田馥甄於演唱會中演出的其中16首歌曲,並未依法取得「華研國際」授權,希望主辦方出面說明;讀者應該已發現,該情況似乎似曾相識於「
簡單的小情歌,卻有不簡單的著作權
」,不禁令人聯想是否又是一次藝人跳槽後引發的著作權爭議。
據報導指出,「華研國際」方主要是希望「音樂人與主辦單位在演唱他人著作權作品時,尊重智慧財產權與相關合約義務。同時表示,與Hebe的合約上有約定,在合約終止後,未得華研同意不能再演唱曾為華研灌錄的歌曲」。
著作權法規定,對於公開演出之定義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法第26條第1項尚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第4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由此可知,想公開演出他人的創作,確實需取得授權;現今比較常見的做法為,透過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著作權集管團體其任務是替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費用;我國目前經智慧局許可設立的有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2 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因此,如有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行為,都應該要洽詢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而,我國智慧財產局,為了方便利用人可順利取得授權,業提供「
音樂/錄音著作查詢
」網頁,提供「歌曲查詢」功能, 集結我國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MÜST及ACMA】及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 【ARCO及RPAT】所提供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內容資料,並參考【ISRC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查詢系統】之資料庫,建立國內華語音樂錄音著作資料庫,供利用人以一步驟同時查詢2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及2家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著作資訊。
而前述爭議,因非當事人,透過新聞報導之片段確實難以窺探全貌,但,樸泰|國泰認為雙方可能存在之誤會或問題如下:
演唱會主辦方或唱片公司理應熟知「著作權」利用之授權方式,理應有依法向前述集管團體取得授權,而華研國際是否係主張前述合約「合約終止後,未得華研同意不能再演唱曾為華研灌錄的歌曲」部分?可能為兩造認知不同之處。
演唱會係以「公開演出」方式利用著作權,主辦方若已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理應無違反「公開演出」之規定:惟,歌手於演唱會上,常為了讓歌迷耳目一新,會有將歌曲「重新編曲」的舉動,而「重新編曲」有可能踰越原「公開演出」之授權範圍,智財局曾做出函釋認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1款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改作係指以翻譯、
編曲
、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並依本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及改作其著作之權利,先予敘明;又「我國現行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管理權能僅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不包括改作權。所以,利用人向集管團體取得曲之公開演出授權後,又另聘他人或自行重新編曲,是否須支付編曲之授權費用予著作財產權人?此會涉及二種情形,其一,
如僅係對原曲為編排以利配合演出之樂器,並未對該曲有另行創作之行為,則無須支付編曲之授權費用;其二,如將該曲為重新編排並加入創意時,則涉及改作行為,應另行取得原曲音樂著作之改作授權
」;意即,若歌手已取得公開演出權,且於演唱會中以樂器編排的差異演出原曲,則未涉及改作,僅需取得「公開演出」權,反之,若將歌曲重新編曲,加入有別於原曲之創意時,則有涉及改作之嫌,需另外取得原著作人之「改作權」授權。
事實上,藝人於合約期滿跳槽至其他公司,尋求更多的資源,本身無可厚非,但,藝人與唱片公司本來就是處於一種相輔相成的狀態,透過藝人的本身特質傳達歌曲本身,方有吸引消費者聆聽欣賞,進而達到收益的回饋;即便藝人離開原東家,只要繼續演唱歌迷喜歡聆聽的歌,就有可能令收益生生不息,原著作權人或老東家業能夠持續受益,因此原唱片公司仍多半樂觀其成,本次爭議是否為跳槽恩怨雖不得而知,但接二連三的事件,也再再提醒著作權歸屬與授權的重要性,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呈現,皆需謹慎以對。
CIPO
參考資料: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78300-96b72-301.html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3566-3b7a3-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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