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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國於姓名變成知名後衍生之議題
October 18, 2019
按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明文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註冊。而在中國司法中,姓名權作為法定權利,係屬於「在先權利」的一種,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使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該商標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撤銷。本文從行政程序的角度,來論當自己的姓名達到知名後所衍生的問題,而自身該如何維權及保護呢?
現今網路商業活動越來越頻繁,許多知名人士自身的姓名是相當具有商業價值,並能夠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的,因此,越來越多精明的商家為了搶得商機,熱衷於搶先註冊知名人士的姓名,以作為商標品牌,而在第一時間遭到搶註的商標態勢就顯示出某些經營主體的商機意識強烈,將知名人士的姓名搶註為商標確實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
所謂知名人士,即為著名人物或公眾人物,其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稱號或肖像者),係特定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會將其指向該自然人,由於該名人自身的知名度為社會公眾所熟知,在日常生活中,當一般公眾在看到某一商標時,自然會聯想到是某人的姓名,並認為該商標或該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該人有關聯時,才有可能給該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故,在判斷某一商標是否會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時,應當考量該姓名權人的知名度,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著名人物、知名人士或其公眾人物的姓名權獲得保護的可能性較大。
近年來,許多知名人士在自身的姓名或雷同於知名人士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稱號或肖像等,遭到不肖業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尤其在中國以其搶先註冊為商標之案例層出不窮,而許多知名人士們都頗感無奈,不得不通過向中國商標局或是司法機關,提出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撤銷註冊商標或民事侵權訴訟等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而一般普通人是否能在中國商標領域獲得姓名權的保護?在不是知名人士的情況下,有一種情形可以獲得保護,「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商標的」,以達到醜化、貶損他人形象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主張該行為是屬於「基於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據以捍衛自身的權益。
再者,尚有一種知名人士的姓名,在中國商標領域中,是受到更嚴格禁止的,其為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而以這些知名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足以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無論是中國商標局或是司法機關都認定屬於中國商標法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而對於這種性質知名人士的姓名商標,中國政府機關將主動運用權力禁止其商標註冊。
在網路商業發達的現今,許多知名人士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稱號或肖像等,在商業價值上已得到廣泛的認可,知名人士自身也都看到了自身所具有的品牌價值,據此,樸泰|國泰智權在此呼籲,為避免第三人惡意攀附知名人士的名氣並牟利,尤其是「網紅人物、藝人、體育明星、文化藝術界知名人士」等,更應儘快將自身獨創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譯名、稱號或肖像等,提出各國商標註冊申請保護,以利未來在發展世界各國市場獲取合作共贏、建立各國品牌的有效方法,給予全面的保護並積極樹立自己自身的品牌,而對於惡意搶先註冊知名人士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知名人士自身更要積極以法律的行動維護權益,對知名人士自身、對全社會都是有好處的,因此,藉由這些舉措更應得到鼓勵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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