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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僅是無形資產還可以活化資產
February 14, 2020
近年來,台灣產學界對於專利之申請與取得投注了相當的心血,也促使社會整體普遍對於專利愈加重視。然而,不可否認地是台灣近幾年的專利申請數量正逐漸下滑,相較於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專利數量日漸蓬勃的情況,不免令人憂心。有鑒於目前台灣的智權管理及運用仍多偏向於授權、訴訟等行為,因此,為了替專利價值注入新的活水,政府除了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專利申請活動外,近年其實針對專利之價值評估、融資、商品化等概念亦有進行法規調適。
對於諸多擁有創新技術的新興產業和新創公司而言,如果可以透過專利價值評價來融資,無疑係多出一個除尋求投資以外獲取資金之途徑。
無形資產評價介紹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無形資產的定義,係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因此,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皆屬無形資產應無疑義。而「評價」一詞,於台灣2010年修訂產業創新條例時,在第13條中第一次將該詞用於法律中;2017年修法後的產業創新條例,在第4章中對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進行了詳細規範。
其中在無形資產評價部分,主要以第13條為依據,在條文中明訂
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於經濟部登錄在案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將評價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
至於評價方式與細節,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立「評價準則委員會」,訂定並發布了我國之評價準則。
專利權可透過評價取得價值轉換
在無形資產中,尤以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原因是此等無形資產在企業創新過程中,能透過法律保護而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具有排他性與專屬性之權利,因此在進行無形資產評價時,較容易被辨識,且進行價值評估。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價值評估中,又以技術創新取得的專利權,對於企業估值有最大的助益。一般而言,專利價值的評估需求通常發生在以下時機:
企業併購、收購或合資或清算時
智慧財產權交易或授權談判時
發生智慧財產權侵害、訴訟或爭議糾紛時的計算損害賠償時
銀行融資或投資入股時
內部評估專利策略、申請註冊國家時,以智慧財產權價值用以評斷企業劣勢以及需開發資產
會計或稅務目的
又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 3(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3)其將無形資產劃分為技術型、合約型、客戶相關型、市場相關型、藝術相關型五大類別。其中「技術型」與「合約型」大多與專利、技術產出息息相關,技術型包含: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軟體和資料庫、秘密配方或操作程序。合約型則包含:授權合約、權利金合約、租賃協議或散播發行權利。
由此可知,公司若擁有上述技術型與合約型的無形資產,除了在智財權受侵害或需交易的態樣以外,其實在企業主體有變更、或融資需求時,專利技術與授權、權利金等合約都是可透過評價來做價值轉換的。
那麼專利是如何被評估價值的呢?
專利價值的評估會因為上述六種不同情況,各使用不同的條件與方法,但原則上首要步驟係先確定專利權的權利歸屬與專利是否仍有效,然後了解專利是否存在授權契約或質押,最後分析專利的可實施性。舉例言之:
以專利或技術交易為目的時
,常見是針對整批或個別專利進行拍賣、讓與或授權,在整批標售的情形下,市場價值會受購買者的需求程度而變化。
以投資入股為目的時
,則多以技術擁有者可能在未來創造出的市場效益為基礎。
以侵權損害賠償為目的時
,可從權利人所失利益、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取得之利益、合理權利金,擇一計算;若為故意侵權行為,更可提高為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根據WIPO PCT報告
[1]
指出,現行常見的計價方法主要包含收益法、市場法與成本法,在面臨訴訟相關爭議時,有43.2%評價方法會選擇市場法,在面臨與交易或稅務有關的評價時,多選擇收益法或成本法,當面臨與會計目的或內部管理目的為主的評價時,則以成本法為主要選擇方法。
台灣現有管道與相關注意事項
在2017年以前,由於產業創新條例尚未完整配套修正,加上從事評價之業界能量亦有不足,因此無形資產的價值無法取得具公信力之評價。同時因專利交易市場流通性有限,金融機構考量若是企業無法償還貸款時,要將無形資產進行拍賣難上加難,因此資金需求者往往被拒門外,難以利用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成功融資。
惟經政府大力推廣,除在業界逐漸訓練完備具評價能力之人員外,亦透過政策鼓勵業界協助具技術之中小企業活化其無形資產,例如2018年10月開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便聯手工研院與台灣中小企銀一同合作推出「無形資產保證專案」,只要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檢具無形資產評價報告、營運計畫等文件(可向中小信保基金會申請轉介輔導撰擬),即可向該基金會申請上限為營運計畫需求資金之八成額度。
另在文末,本專欄尚須提醒企業主一個注意事項,近期常有企業於報稅時,因不熟稔「無形資產」之認列規定,而常有錯誤列報之情形。前述本專欄說明中,可用於評價並融資之「無形資產」並不限於屬自行研發或是出價取得,但若在會計報稅認列時,依據《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限於出價取得者方得認列為資產;《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亦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方得計算攤折。換句話說,
自行研發或申請註冊取得之無形資產,雖可用於融資但無法於報稅時認列為資產,惟可改認列為年度研發費用
之會計項目。而出價取得之無形資產則可在後續年度每年持續列報攤銷。
台灣現正走在軟實力的輸出期,極需透過金融資金輔助企業將良好的創意或技術培育起來。本專欄在此也算是為政府宣傳其美意,希冀能有更多企業透過信保基金所提供之無形資產保證融資,讓萌芽中的好創意與技術能透過資金挹注而茁壯,並期望能帶來一波新型態的產業發展
。
CIPO
[1]
J Martin A. Bader and Frauke Rüether, Still A Long Way To Value-Based Patent Valuation. (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me/en/wipo_insme_smes_ge_10/wipo_insme_smes_ge_10_ref_theme06_0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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