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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RIMOWA外觀相同又比較便宜,Why not?
January 17, 2020
​平價好選擇,為什麼不選?
自從各地代工廠由於沒有品牌、無法打入正式通路又或是時常於生產後遭到退單等原因,不斷墊高其營運成本,廠商為求生存,約莫於2001年左右自大陸廣東省開始,大量出現無品牌、雜牌、外觀雷同的所謂低價『白牌產品』。這情形一路發展至2007年後,無論是網站設計、電視、電影、網路遊戲、各式出版品甚至演藝人員演唱會,都開始出現一套快速免洗的抄襲風。2009年於大陸南京更出現經典的『山寨一條街』(引用『中國十大山寨品牌』新聞),短時間內從硬體到生活文化,『山寨』炫風儼然成為物美價廉的代名詞,正式成為平價好選擇之經濟顯學。因此,在消費者有新選擇的情況下,『Why not?』代表著為什麼不選?

智財權抬頭,山寨不可以
但這個消費者新選擇,隨著近年智慧財產權IP(intellectual property)保護意識抬頭,原廠在世界各地透過法律訴訟來對抗『山寨』潮流,智財戰役一路從商標、專利打到公平交易,遍地開花十分精彩。本專欄特別挑出近期在台灣較為知名之案件新聞為引(百褶設計涉抄襲RIMOWA告贏5台商獲賠百萬),為讀者說明『Why not?』現在應該要解讀成,為什麼不行?

RIMOWA提出各式訴訟並獲得良好結果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即RIMOWA行李箱之發行公司,在台灣針對各家業者陸續提出智財相關訴訟,除向ROWANA品牌主張侵害RIMOWA商標權以外(可另參閱本專欄商標侵權專文-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於民國108年6月及10月,法院又出爐了兩號判決,即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及107年度民公上字第6號判決,該兩案是RIMOWA針對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狀而提出,並分別判決兩案被告應賠償RIMOWA公司20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同時需下架所有侵權商品並銷毀庫存。因此,我們可以知道RIMOWA公司針對所謂的『山寨』品,無論是品牌商標外觀相似又或是商品整體外觀近似,皆祭出相應法律手段以維護其自身權益,並獲得了相當成果。商標法部分訴訟介紹請參閱前述專文,公平交易法訴訟部分,以下針對該二判決意見做重點之摘要:
  1. 里莫華公司行李箱外觀之『溝槽設計』或『百褶設計』為公平法規定所保護之商品表徵及該表徵之特定範圍。
  2. 表徵之承認係為平衡商標註冊主義,倘若一未經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表徵,已事實上經過廣泛行銷、廣告之宣傳,於市場上之相關消費者間已有顯著之識別性,不得僅因該表徵未經註冊而不賦予法律上之保護。
  3. 商標法、專利法及公平法三者雖均同屬智慧財產權法之範疇,但彼此間並無位階高低或絕對互斥關係,其所欲保護之對象或有重疊,祇要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保護要件及目的,自均應受特定法律之保障。
  4. 針對被告之商品,法院乃依據RIMOWA公司所提供之特定8樣特徵,輔以設計圖式與文字說明,逐點實質比對是否在外觀上有近似之使用,說明如下表(一)。
  5. 公平法第25條為補充性條文,若已有其他條文為請求且受肯認,則將不再另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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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法院關於著名表徵是否構成近似之認定結果

避免不公平競爭與維護市場正當交易秩序為核心之法律保護
綜觀此兩個判決,實務針對公平交易法保護之核心,即避免不公平競爭以維護正當交易之秩序,係以獨立於其他相關規範之方式做判斷。簡單來說,對欲維護自身權益之業者而言,即便自身產品之設計或是特定圖案並未註冊商標或申請專利,依然可以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著名表徵受侵害而請求同法第29條之損害賠償。
 
由於在公平交易法中所謂『著名表徵』之要件,係透過隔時異地來觀察其是否有顯著性、獨特性及識別性,且技術性描述並非判斷要素,故不與設計專利掛鉤。又『表徵』包含了標示、商標與其它表示特徵之泛稱,比商標涵蓋範圍更廣。因此理論上商標、專利與公平交易係各自獨立做判斷,欲維護自身權益之業者,其實並不用擔心因為沒有申請商標或專利就無法主張法律之保護![1]
 
站在維護公平正義天秤的兩端,接著再從另一個角度說明,若美好的創意與設計偶有相近,或遭他人惡意之挑戰,此時,可以嘗試舉證自身商品進入市場時間之長度、期間與不間斷等事實,且實體店面數量、店面設計、廣告與各式文宣、媒體報導甚至市場實際銷售成績,都可以作為自身商品具有著名商品表徵之證明。
 
本專欄舉著名行李箱品牌RIMOWA之維權手段為例,冀能藉由分析近期實務狀況為推廣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盡一份心力,亦期能鼓勵其他相關業者明白,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是保護自身努力經營之市場、捍衛創意與研發成果的一枚最佳護盾。CIPO


[1] 話雖如此,若有另行註冊商標權,以同樣RIMOWA之相關訴訟為例,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民商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中,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50倍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RIMOWA共獲賠償533萬餘元,保護更為有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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