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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場的黑曼巴VS賽道的黑曼巴
February 12, 2020
今年春節期間,發生了一則讓全球籃球迷心碎的空難意外,就是
NBA
球星
K
obe Bryant
,因直升機空難墜機身亡,此消息一出,讓全球運動迷莫不感到震撼,相信即便是平常鮮少接觸運動訊息的群眾,多少也可能因為
K
obe Bryant
長期而傑出的
職業生涯,而對這位球員時有耳聞;尤其是近年來,在籃球生涯後半段,因低潮為
激勵
自己取的綽號「
Black Mamba
」
,期待自己能如黑曼巴蛇一樣快狠準,同時要時時戰勝自我,也廣為球迷所津津樂道。
日前,因前述事件,意外發現台灣也有「
Black Mamba
」及「黑曼巴」品牌,但賣的卻是賽車的周邊商品,經查,原來是國內一位賽車教練林沅滸,早於
105
年即申請「
Black Mamba
」商標註冊,在核准註冊後,遭
Kobe Bryant
之公司,對商標提出異議,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現智財法院於行政訴訟階段判決林沅滸教練敗訴,目前官方公示資料可見,該林沅滸教練仍提出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註冊第01804197號商標_商標權人:
林沅滸
觀諸科比公司所提出之異議理由,係引用商標法第
30
條第
11
、
12
及
13
款做為依據,表明該「
Black Mamba
」商標,係由
Kobe Bryant
使用在先
(
第
11
款
)
,而回溯林沅滸教練之
Facebook
貼文,顯然早已知悉 「
Black Mamba
」商標係
Kobe Bryan
之表彰
(
第
12
款
)
,又,
Kobe Bryant
屬全球頂尖之籃球員,其綽號「
Black Mamba
」廣為球迷及消費者所週知
(
第
13
款
)
,因而對林沅滸教練核准於第
25
類之商標提出異議。
雖林沅滸教練提出答辯認為其生肖屬蛇,且他是職業賽車手,常出國參與賽事,因屢獲佳績,被車迷封為「賽道上的黑曼巴」、「
Mr .Mamba
」、「
Black Mamba
」等相關美稱,因而有將 「
Black Mamba
」註冊為商標之念頭,絕非攀附
K
obe Bryant
之名聲。
最終,智財局之異議審定理由,主要係以「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本文所明定。本款旨在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所稱『他人之肖像』不以著名為限,經過裝扮或不同畫風呈現的肖像,可辨認出該他人時,仍屬之;而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限於達到「著名」的程度方得適用。 」,認定「
Black Mamba
」係
K
obe Bryant
之藝名或字號,且已達「著名」程度,因而撤銷林沅滸教練已核准之系爭商標。
可見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3
款,係對於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之人格權保護,且僅以「完全相同」且達到「著名」程度者為限,雖一般人可以對自己的名字,提出商標申請,但,若是想企圖攀附他人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則需得到該人格之當事人同意,同樣地,若是申請「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也與前述條款相同,需徵得該名稱之當事人同意,例如:知名樂團「蘇打綠」,其團名當時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其公示資料即標示「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4
款但書規定,經該藝名之成員同意申請註冊」,可見上述條款確實需獲「當事人同意」,始得排除;當然,若不小心發生有人惡意提出申請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或「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且誤准之情形,尚可依
K
obe Bryant
之方式,對其提出異議或評定,仍不失為一救濟管道。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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