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泰 智慧產權集團
  • 首頁
  • 關於樸泰
  • 專業服務
  • 樸泰團隊
  • 智財專欄
  • 聯絡我們
球場的黑曼巴VS賽道的黑曼巴
February 12, 2020
​今年春節期間,發生了一則讓全球籃球迷心碎的空難意外,就是NBA球星Kobe Bryant,因直升機空難墜機身亡,此消息一出,讓全球運動迷莫不感到震撼,相信即便是平常鮮少接觸運動訊息的群眾,多少也可能因為Kobe Bryant長期而傑出的職業生涯,而對這位球員時有耳聞;尤其是近年來,在籃球生涯後半段,因低潮為激勵自己取的綽號「Black Mamba」,期待自己能如黑曼巴蛇一樣快狠準,同時要時時戰勝自我,也廣為球迷所津津樂道。

日前,因前述事件,意外發現台灣也有「Black Mamba」及「黑曼巴」品牌,但賣的卻是賽車的周邊商品,經查,原來是國內一位賽車教練林沅滸,早於105年即申請「Black Mamba」商標註冊,在核准註冊後,遭Kobe Bryant之公司,對商標提出異議,歷經多年行政救濟程序,現智財法院於行政訴訟階段判決林沅滸教練敗訴,目前官方公示資料可見,該林沅滸教練仍提出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Picture
註冊第01804197號商標_商標權人:林沅滸

觀諸科比公司所提出之異議理由,係引用商標法第30條第11、12及13款做為依據,表明該「Black Mamba」商標,係由Kobe Bryant使用在先(第11款),而回溯林沅滸教練之Facebook貼文,顯然早已知悉 「Black Mamba」商標係Kobe Bryan之表彰(第12款),又,Kobe Bryant屬全球頂尖之籃球員,其綽號「Black Mamba」廣為球迷及消費者所週知(第13款),因而對林沅滸教練核准於第25類之商標提出異議。

雖林沅滸教練提出答辯認為其生肖屬蛇,且他是職業賽車手,常出國參與賽事,因屢獲佳績,被車迷封為「賽道上的黑曼巴」、「Mr .Mamba 」、「Black Mamba 」等相關美稱,因而有將 「Black Mamba」註冊為商標之念頭,絕非攀附 Kobe Bryant之名聲。

最終,智財局之異議審定理由,主要係以「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本文所明定。本款旨在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所稱『他人之肖像』不以著名為限,經過裝扮或不同畫風呈現的肖像,可辨認出該他人時,仍屬之;而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限於達到「著名」的程度方得適用。 」,認定「Black Mamba 」係 Kobe Bryant之藝名或字號,且已達「著名」程度,因而撤銷林沅滸教練已核准之系爭商標。

可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係對於姓名、藝名、筆名、字號之人格權保護,且僅以「完全相同」且達到「著名」程度者為限,雖一般人可以對自己的名字,提出商標申請,但,若是想企圖攀附他人的「姓名、藝名、筆名、字號」,則需得到該人格之當事人同意,同樣地,若是申請「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也與前述條款相同,需徵得該名稱之當事人同意,例如:知名樂團「蘇打綠」,其團名當時由「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其公示資料即標示「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但書規定,經該藝名之成員同意申請註冊」,可見上述條款確實需獲「當事人同意」,始得排除;當然,若不小心發生有人惡意提出申請他人「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或「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且誤准之情形,尚可依Kobe Bryant之方式,對其提出異議或評定,仍不失為一救濟管道。CIPO

電話:02-2555-3930│傳真:(02)7709-5265│服務信箱:CIPO@CIPO.COM.TW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9樓-5​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1993
Picture
  • 首頁
  • 關於樸泰
  • 專業服務
  • 樸泰團隊
  • 智財專欄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