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定義之下限為零呢?當該成分之濃度為零時,其自應屬於已不存在;惟以形式意義來說,該權利項既含括該成分,則在形式上依然存在。由是,兩者之間,可能產生矛盾:該成分範圍中,出現可能抹消該成分之特定值。究應如何認定,至少在表見上對權利項之明確範圍(metes and bounds)構成挑戰。揆諸美國專利審查基準及美國法院相關判例,並未直接一概抹煞下限為零之明確性可能,而仍須考其事實脈絡。然而,在美國專利審查實務上,不乏美國審查委員以此認定權利項喪失明確性之事例,致使徒增審查之往返與時間金錢之空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