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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小情歌,卻有不簡單的著作權
November 18, 2019
​「這是一首簡單的小情歌…」,隨著歌曲旋律揚起,一般人通常會哼個一兩句,然而,就在吳青峰的演唱會即將舉辦時,卻傳出林暐哲已獲得蘇打綠所有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並指控吳青峰侵權,且在未經過林暐哲同意的情況下,蘇打綠270首創作歌曲皆不能公開演唱,此事造成了諸多歌迷擔心演唱會開天窗。豈料,環球唱片卻在稍晚回應「青峰從未將詞曲著作權轉讓予林暐哲音樂社,其創作之詞曲為青峰本人所擁有。雙方也於去年年底結束合作。青峰演唱會絕對如期舉辦,不受影響」。

雖然目前局面有點淪為各說各話的處境,但是,細究雙方說詞似乎又有點微妙之處,故,為能令大眾對著作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茲簡單說明著作權所享有的各種權利。首先,著作權大抵上可劃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種,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如著作權法第15~17條),且「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如著作權法第21條)。

除了前述「著作人格權」以外,其它的行使權利大多屬於「著作財產權」的範疇,包括了「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等,其中,敝人認為林暐哲所主張的權利較傾向於「公開演出權」(如著作權法第26條),而環球唱片會回應內容卻是指詞曲著作權未轉讓予林暐哲音樂社。其實,前述兩者並不互相衝突,在作者保有詞曲著作權的情況下,其仍然能夠將「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他人使用或管理。舉例來說,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著作人所簽署的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中,其第1條便規定了著作人之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予MUST全權管理,又,著作權第37條第4款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由此可知,倘若林暐哲確實取得了蘇打綠之創作歌曲對於「公開演出權」的專屬授權,則無論詞曲著作權在何人身上,其當然能夠禁止他人,甚至是詞曲創作人公開演出。當然前述內容僅是由雙方話語內容進行推論,實際情況仍需視雙方於著作權合約中的規定為主,因此,若是著作權人欲跟他人簽訂著作權合約之前,務必要清楚瞭解合約內容,千萬不要只是套用網路上的公版條約,以免影響了日後自己行使著作權的權利。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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