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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與澳洲當局認定人工智慧機器人
為專利發明人
Aug 26, 2021
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衍生相關電腦軟體技術發展蓬勃,臺灣為因應其專利申請需求,修正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專利審查基準,並新增人工智慧相關的審查標準與案例,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本專欄先前介紹的內容[1]。
舉凡臺灣、中國、日本、美國與韓國等國家對於發明人的定義皆限於自然人,例如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頒布的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其中,第二章—專利申請書即對於發明人進行限定「必為自然人」,因此享有姓名表示權,然而,隨著科技的演進,2018年起Stephen Thaler以一種「統一感測自動引導設備(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簡稱為DABUS)」的人工智慧系統為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
近日,南非與澳洲先後承認人工智慧機器人為發明人,其中,南非當局並未對以DABUS為發明人的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儘管如此,該申請案(申請號為2021/03242)已被授予專利權[2],而澳洲聯邦法院則透過判決[3]承認人工智慧機器人可視為發明人,但是不能為專利申請人或受讓人,如此,藉由國外的案例可見,即使在英國、美國等國家以DABUS為發明人的申請案並未獲得認可,惟,南非與澳洲承認非自然人的人工智慧機器人為發明人仍是專利申請上的一大進展
。
CIPO
參考資料:
[1]
https://www.celtisipo.com/preview-of-amendments-to-the-examination-criteria-for-computer-software-related-inventions.html
[2]
https://iponline.cipc.co.za/Publications/PublishedJournals/E_Journal_July%202021%20Part%202.pdf
(請參閱第255頁)
[3]
https://www.judgments.fedcourt.gov.au/judgments/Judgments/fca/single/2021/2021fca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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