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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中心呼喊你的名字-
藝人、網紅們請注意
March 10, 2020
盤點了去年商標案中,有關姓名、藝名爭議的案子,兩岸三地各有指標事件發生,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應該是知名香港藝人鄧紫棋解除經紀約後遭警告不得使用原藝名
[1]
;大陸網紅敬汉卿於直播中遭某公司指控,其侵害了某公司之「敬汉卿」商標權
[2]
;台灣則是藝人焦糖哥哥陳嘉行遭原所屬公司富邦momo親子台(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兒童頻道)指控其侵害該公司所有之「焦糖哥哥」商標權
[3]
等事件。
三個案子的當事人遇到了共同的狀況,就是都遭商標權人警告不能再使用自己的藝名或姓名,但在法律層面,這三個案子的意義則各有不同。本專欄認為鄧案之觀察重點在於「經紀約解除後的商標權使用約定」,敬案則在於「商標遭搶註應如何維護權利」,焦糖案則主要在於「姓名權與商標權之平衡」。因此,以下就此三主題做扼要說明,希望能讓藝人與網紅們明白在各個階段要如何處理遇到的爭議。
“
首先,別緊張,您的名字就是您的名字,法律在姓名權與商標權間已有平衡設計
”
除了老生常談的預防措施,建議最好就是及早註冊以外,若真的已不幸遇到遭商標權人警告不得使用自己姓名之情形,請先不用擔心自己再也無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姓名,因為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再依《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姓名有作為個人標誌及與他人為區別的功能,乃人格之一種表現方式,因此姓名權作為一種人格權,係不論學理或實務判決均肯認的。
且即使是藝名、筆名或簡稱,只要可以用來具體辨識、特定,都在姓名權的保障範圍。
因此,不論是姓名、藝名或其他稱號,只要能具體特定為您本人,若因各種緣由,該姓名之商標權人不是您自己,那麼除了表徵為商標所使用之方式以外
[4]
,該姓名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且商標使用,其實還有限定用在申請類別的問題,雖然商標被他人註冊走了,並不等於該姓名就不得使用於一般生活或其他領域及產品。
“
但自己的姓名被別人搶註走還是超不爽,有什麼手段可以對付這個惡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有的!我們可以異議、請求評定與廢止。
”
商標法中與姓名相關的規定在《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註冊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所以在
未經姓名權人同意
的情況下,若姓名遭他人註冊商標在先,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
任何人
得依《商標法》第
48
條規定,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
若異議成立,該商標將依同法第54條規定被撤銷。
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內,
利害關係人
得依《商標法》第
57
條規定,向智慧財產局提請評定。
若經評定成立者,該商標將依同法第60條規定被撤銷。
廢止商標的情形主要有五種,一般較常見的情形是「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因此,該
商標註冊後若商標權人根本未使用,則未使用之狀況持續三年後
,姓名權人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請主管機關
依《商標法》第
63
條規定調查並廢止該商標註冊。
另外若本專欄的讀者,於看過本文後決定立刻著手申請商標,卻發現有他人已搶先申請,但處於尚未核可註冊的階段,在現行法下其實並沒有保護到此類情形,實務上我們會建議您除照常提出申請商標案外,可同時發函予智慧財產局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商標為屬於您本人所有之姓名或藝名,或可自始即讓該搶註人被直接駁回。最後,來說明也是法規未處理到的部分,即若商標權人為
經姓名權人同意
所申請,但後續雙方合作關係生變時,又該怎麼處理?
“
經紀約解除後,應如何處理合作期間由公司申請為商標權人之情形?請注意契約約定或授權條款!
”
其實,藝人或網紅大多仍需依靠經紀公司之規劃或是協助來發展事業,所以在簽署經紀約時,為求演出與曝光機會,通常必須配合經紀公司之各方安排與需求,因此常有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的情形。但關於藝名的使用方式,除非早已決定離開經紀公司後會果斷換個名字重新出發,不然
經營許久之姓名或藝名其實亦會深具有個人品牌價值
。
因此,本專欄建議,對藝人或網紅個人而言,最好的方式其實是自己申請商標權或是約定由自己為商標權人,讓姓名權與商標權歸於一致風險最低。
“
法律專業人士能幫助藝人或網紅做最完善地商標類別申請規劃,尤其個人品牌價值正當道,此服務需求在法律意識抬頭的國家已是趨勢。
”
再者,當藝人或網紅離開經紀公司後,前經紀公司除在相關著作權有另行約定外,應鮮少有機會再為其他商標使用之行為
[5]
,故原則上可於契約中,約定簽約期間由經紀公司為被授權人並得合理使用該商標,而解約後仍由公司擁有之著作權作品,關於該作品必然之商標使用,仍視為經授權之使用即可。
但本專欄也明白,藝名之經營是仰賴經紀公司與藝人雙方面之投注努力,經紀公司其實也很擔心旗下藝人一紅即出走,因此常藉由成為商標權人之角色來牽制欲解約的藝人,迫使出走藝人僅能選擇改名,重新培養知名度。但此舉其實不見得對雙方而言是最佳利益,
在商業談判上,信任度在以人為本之情況中,常常是決定雙方能否簽約之關鍵
。以經紀公司為商標權人,於正常合約期間實際上甚少糾紛,
問題之癥結多在解約後會與藝人之姓名權產生衝突,導致雙方使用上互有扞格
,此時便有賴在契約中針對商標授權做良好之規劃,約定好授權範圍、類別、期間、使用地區與維護方式等,藉此有效提升彼此之信任度,進而促成一場美好的合作關係。
“
在合約條款中適當地規範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能有效地提升雙方合作之信賴度,同時適當分配可預見之利潤,亦可避免在關係結束後反目成仇,而取得彼此的最佳利益。因此,透過法律專業人士居中協助契約規劃、促進溝通,將是雙方避免在未來付出無法估量之成本的最好途徑。
”
CIPO
[1]
11年心血一夜全消失!鄧紫棋解約後恐失去藝名、歌曲版權。參新聞網址:
https://hk.news.yahoo.com/11年心血-夜全消失-鄧紫棋解約後恐失去藝名-歌曲版權-170123717.html
[2]
參敬汉卿wiki事件說明。網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敬汉卿
[3]
焦糖哥哥收MOMO存證信函怒嗆被恐嚇。參新聞網址: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1130267
[4]
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5]
正好撰文期間焦糖哥哥陳嘉行的廢止商標申請獲得核可,主要理由係momo親子台已經超過三年沒有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故智財局決定廢止。參新聞:打贏商標戰! 陳嘉行勝訴宣示:我,就是焦糖哥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8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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