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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律師「湯德章」公益性質群眾募資
Jul 20, 2020
109年5月「緊急號召!『二二八烈士湯德章』故居搶救重建行動」嘖嘖集資計畫結案達標兩千萬(
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savehomeoftangdejang
),由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所發起,資金主要用於購回二二八人權律師「湯德章」的故居產權,其次用於回饋品製作。這次提案有三個議題值得探討:
一、提案人要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
由於「湯德章」為二二八烈士,本提案目的在於保存文化古蹟為目的,屬於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便需要滿足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組織上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屬於公益性社團法人,善款用途上也兼具教育文化事業。贊助人最簡單的判斷方式(如下圖),就是從問與答(Q&A)確認是否有捐款收據可做為抵稅。
二、贊助人已經給付之贈與可否撤銷?
雖然我國民法規定贈與行為原則是無償,但仍可以例外設定負擔。在本提案有說明需達標1,600萬元才會進行此專案,並將大多數的善款用於設立信託基金購回房屋產權。這類偏向教育文化目的的行為是贊助人在提供援助時的重要考量,當提案者取得贈與財物之後,怠於履行收購湯德章故居行為時,贊助人可以決定要依民法第412條促請提案人履行或是撤銷贈與。另外,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在贊助人死亡後,也可代為請求提案人履行收購湯德章故居之行為。
三、贊助人取得回饋品屬於買賣還是附負擔之贈與行為?
本提案值得一提的是本提案尚有所謂回饋品(如下圖)。回饋品的對象是大多是一般消費者,性質雖然偏重於紀念意義,但畢竟此部分具有對價性,在法規解釋上消費者保護法有認定為買賣契約對價的空間,提案人對於回饋品的瑕疵就會具有擔保責任。即使被認定為是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依照民法第414條也無礙於此種認定。
涉及公益性質的群眾募資相對少見,所需注意的法規基礎跟預購型的群眾募資也有所落差,本提案涉及的金額又相對較高,尤其值得贊助者和其他公益提案者作為經典案例。
CIPO
參考法條: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414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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