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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商標「誠實信用原則」
Jul 20, 2021
按中國商標法第七條明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使得以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以及中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中國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誠實信用原則」在實務上,具體案件中的運用,因由於中國商標爭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囤積商標、惡意搶註商標等行爲進行制止,藉由透過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等條款,從而打擊不正當競爭的現象,主要為阻止不當業者,將他人著名的商標註冊成爲自己的公司商號與品牌,以便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試圖使消費者誤以爲著名的品牌就是該公司生産行銷的,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的行為。
對於有證據充分證明確實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又因爲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調整的不正當註冊行爲才會適用該條款,尤其應當考慮個案具體情况。如具體基於異議人引證商標獨創性較高,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明顯違反常理,絕非巧合,對引證商標不予保護又不適當或是對異議人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而使用「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是建立在中國商標法設立的基本規定之上,“商標近似”、“商品/服務具有緊密的關聯”、“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利”等,其主要仍是爲了解决實際的商標權益問題。只是由於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和漏洞等,而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而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况,在遵守其基本規定的要求下,根據侵權方的具體惡意表現,如: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註冊商標數量、經營領域範圍、商標使用能力、在先司法判决結果等證據,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註冊。以及具體案件中,若能加以結合被異議人並未對被異議商標的創意予以合理的解釋和說明,但是其與異議人的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讀音、外觀等方面完全相同,可以認定被異議人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惡意。同時,在案件中,若被異議人均存在還申請註冊了多件與他人在先註冊或使用的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情形,其中部分商標已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與多家企業名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並非屬於正常合作經營需要,明顯違反常理,屬於惡意註冊的行爲,是對他人在先權利的損害,則屬於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行為,應受其規制。
由上述行為可知,當商標在爭議案件中,如果被異議人一方的申請註冊行爲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損害他人的在先權益,且明顯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違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對侵權方背景的詳細調查情况基礎上,可以選擇使用援引中國商標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定,並視侵權方的具體惡意行為表現,再結合使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加以爭取訴求的支持,以力求實現商標爭議個案處理結果公平正義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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