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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集商標使用證據的重要性
Apr 19, 2021
按台灣商標法明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將構成被廢止註冊的事由。而商標法之所以做出這個規定,主要是爲了防止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不使用商標,而造成的資源閒置,這樣的制度在其他國家也是同樣存在的制度。
 
當然,商標註冊滿三年後,會不會發生有他人對您的商標提出撤銷申請,這是無法預知的事情,完全取決於他人,但如果您的商標相當不錯,碰巧別人也想註冊時,經過查詢,發現有您的在先註冊商標案的存在構成障礙,那麽此時他人就有可能對您的商標註冊案提出撤銷申請,同時自己也提出新申請商標註冊,亦或者他人所申請的商標被引證了您的在先註冊商標案,而被商標局駁回了,那麽他人也可以在駁回答辯的同時,對您的在先註冊商標案提出撤銷。這也因此近幾年商標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加的原因。
 
對於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舉證有使用的責任全部在商標權人這方,如果您不能够在商標局限定的期限內,提供出商標局所規定的商標使用期間、商標使用在核定的商品項目上或服務項目上的有效使用證據,那麽您的商標則可能因此被撤銷成立。這是從自身商標有可能被他人撤銷這一被動原因來看它的意義所在。
 
首先,商標使用過程中,應即時、有效收集使用證據的意義,將可以避免已註冊滿三年的商標,被他人以未使用撤銷成立。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在為商標申請人寄送商標註冊證時,特別提醒商標權人,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即時收集使用證據,以防範潛在的被撤銷風險。雖然經過了口頭加書面提示,但實務上在出現法律爭議案件時,卻常常發現有些商標權人提供的證據不盡人意。
 
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係為三位一體的,必須註冊商標加上使用時間加上使用在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項目範圍上,意即所提供的證據要能體現出,什麽商標在什麽時間用在了什麽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若以撤銷三年不使用爲例,商標權人需要提供的是在被提撤銷之日起前三年內的使用證據,那麽有效的使用證據必然得是在這個期限內的被提撤銷商標在被核准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使用,缺一不可。
 
由前述可知,商標使用證據收集的重要性,然而商標權人在日常營業中,使用商標時應留意不僅需要及時收集使用證據,而且還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如:商標權人如果有委託他人設計、印刷商品包裝物,在設計、印刷合約上加對應發票,必須要注意體現出該註冊商標及商品。在進行商標行銷廣告宣傳時,如果在雜誌、報紙等出版物上做廣告,需將刊登的雜誌、報紙正本留存,或雜誌的封面、目錄和當頁廣告內容務必要留存。如果是做的電視廣告、車身廣告、捷運廣告、戶外刊版廣告等,拍攝一些帶有時間的宣傳圖片也是有必要的。且要注意和廣告公司在廣告合約中寫清楚宣傳的是哪個商標的哪些商品或服務,合約上的簽訂日期填寫完善,並要留存對應金額的發票,發票中要寫上商標、商品名稱是最好的。意即,合約和發票要能對應留存,如果沒有對應發票,就把和合約規定金額一致的收據或銀行往來對帳單等留存。當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時,能有合約、發票或收據及宣傳的是什麽商標什麽商品或服務等,能够形成證據鏈,完整體現做爲有效證據。同理,在商品銷售過程中,銷售合約、銷售發票也要注意體現出商標、商品和時間點,並留存好這些資料。再者,若商標權人如果有參加展覽會,亦必須留存展會合約、發票以及參展圖片等。由於商標使用的情况各式各樣僅此例舉,總而言之,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時,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要能够完整體現出該註冊商標、商品或服務和使用時間。
 
在此提醒商標權人,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必須是持久性的工作,在企業內部需要相關法律、知識産權、行政、行銷、財務、管理等部門協同合作配合進行,在企業的管理制度上進行規定,未雨綢繆,達到管理商標積極確保自身商標權益。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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