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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以防二次洩密
January 17, 2020
立法院於108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其中,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
「偵查保密令」
,以期透過「偵查保密令」制度,能打消企業擔心在偵查過程中二次洩密,進而提高企業提告與提供事證意願。
一般來說,企業在經營上為了有效獲取利益,往往會擁有獲利的『關鍵技術』,前述『關鍵技術』能夠選擇以「專利」或「營業秘密」進行保護,其中,「營業秘密」大致可分為技術性機密(例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等)與經營性機密(例如:行銷策略、財務資料、企業發展方向、客戶資料、供應地資料…等),但是,並非是企業自己認為就算是「營業秘密」了,其必須符合『秘密性』、『實用性』與『保密性』,才算是一個合格的「營業秘密」,尤其『秘密性』更是屬於「營業秘密」的基礎,一旦喪失了『秘密性』,則無法有效地排除他人使用。
由此可知,「偵查保密令」無疑是對企業維護「營業秘密」的有力措施,但是,當企業以營業秘密法維護權利時,往往代表了『關鍵技術』已經流出,因此,針對「技術性機密」而言,其最佳保護方式應是以「專利」包圍「營業秘密」,將所有
可得而知
的技術申請專利,除了能構築出限制其他競爭者踏入市場的壁壘外,尚能在『關鍵技術』不幸流出後,仍有禁止他人實施的強力籌碼。
CIPO
參考網頁: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59499-e64c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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