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
商標駁回高能反轉利器
May 23, 2022
關於商標並存制度,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對其定義,商標並存係指兩家不同的企業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而並不必然互相妨礙其商業活動。
商標法立法目的,主要保護在先註冊商標,避免商標權利衝突;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因相同或近似商標並存而造成消費者混淆及利益受損的後果。由前述原則,從商標駁回案件中,可以看出近似商標對並存同意書,充分尊重同意書效力的觀點。
一、保護在先註冊商標,避免商標權利衝突:
商標註冊保護是對商標在市場中識別功能的一種支援,而商標駁回案件中,在引證商標權人作爲最熟悉市場使用和最希望排除混淆的人,而簽訂了認爲不會産生混淆的聲明的前提下,因此,在直接利害關係人明確聲明不會發生混淆,且沒有充分理由證明混淆必然或已經發生的情况下,以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的並存,應當支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並存協議的效力。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商標混淆及利益受損
: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因相同或近似商標並存而造成消費者混淆及利益受損的後果,因此,在決定是否允許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並存問題上,商標主管機關仍然會依據對雙方商標整體上是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是否會導致混淆誤認損害消費者利益,據以判斷決定是否承認並存同意書的效力。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尚可區分,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也不是相同,在引證商標權利人簽署了並存同意書的情况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並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且並無證據表明引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會對相關公眾的利益造成損害,申請商標應當核准註冊。
綜上,在商標駁回案件中,由雙方或多方就近似商標能避免混淆可能性並存達成的協議,允許當事人間爲商標和平並存設定規則。並存同意書和並存協議雖然形式上存在差異,但實質上均包含了在先商標權人允許在後申請商標註冊的意思表示。直接利害關係人一般在充分考慮自身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價值、申請商標與先商標的相似度等情形下簽署並存同意書,直接利害關係人對商標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往往比商標主管機關具有更準確的判斷。故,商標並存同意書可以作爲排除商標並存産生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證據,而多被採用克服商標註冊障礙的問題,以達到申請商標得以順利獲准註冊的最佳利器。
CIPO
首頁
關於樸泰
專業服務
樸泰團隊
智財專欄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