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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該怎麼移轉
Nov 19, 2020
關於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定,依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是商標權移轉登記後僅生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商標權移轉雙方當事人間,於移轉契約簽定,雙方意思合致時即發生移轉效力。再按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是依前開法條規定,依法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辦商標移轉登記。主要希望能有效防止「非法轉讓商標」行為,減少商標移轉爭議,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商標權係為一種可以繼承或自由轉讓的無體財產權之一,商標專用權之移轉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也可能依某特定事實發生而發生移轉效果,對其商標權的一種最重要的處分方式,是指商標註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其所有的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而移轉之原因或為商業交易、或為合意移轉、繼承移轉或公司合併等,而受讓人依受讓當時商標權利的狀態,透過移轉方式,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而實務上,商標權的移轉應如何實行,又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合意移轉:係指商標權人和受讓人達成協議,通常由雙方約定交付一定金額及轉讓的權利內容。
贈與移轉:商標權人將商標贈送他人,由受讓人無償取得商標權。
繼承移轉: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死亡後,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權利。惟,死亡無人繼承,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判決/拍賣移轉:係指第三人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拍賣取得商標權。
公司合併後移轉:係指被合併公司將商標權移轉給存續的公司。
綜上所述,在此特別提醒需注意者為,商標權之移轉,應於商標權有效期間內為之,方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移轉登記。若註冊商標之商標權期間屆滿,並未依法延展註冊,依法其商標權業已消滅,倘若日後移轉雙方當事人於商標權消滅後為移轉之合意,因該商標權標的已不存在,自不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商標權移轉之登記。且商標移轉時,如已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或商標移轉時,解散之公司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簽署移轉契約,並檢附向法院申報之清算人核備函,一定要先查清楚為是。再者,在商標權轉讓後,切記務必要申請移轉註冊登記,可以讓權利狀態明確,以避免一商標遭遇二次盜賣非法移轉他人商標的爭議問題。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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