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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商標使用基本功
May 18, 2020
商標權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商標後,很多人以為商標一經註冊取得商標權就永遠有效,權利人並不是不必做任何事,就可以永遠保有這個商標,雖取得商標權,但為了維持商標權有效存在,商標權人亦負有將商標持續使用於所指定保護商品及服務的義務,本文將就註冊商標人取得商標權後,在使用商標時,商標權人需要特別留意商標的使用途徑方面進行解析。
 
一、依商標法第35條規定,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而為維持商標權有效性存在,商標權人負有將商標持續使用於指定保護商品或服務之義務,首先權利人應瞭解實際經營之業務究竟應註冊「商品」或「服務」,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

二、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實際使用型態列示下:
  1. 註冊商標使用於指定之特定商品(例如:「茶杯;水壺」):於該特定商品本身或外包裝盒標示商標,屬特定商品之使用型態。
  2. 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之零售服務(例如:「電器用品零售批發」、「家具零售批發」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業者在實體店面或網頁平臺匯集各種之電器商品或各種家具商品以供消費者選購,消費者亦認知標示在該店面或網頁上的商標是表彰特定商品(電器或家具)之零售服務,或提供綜合商品之網路購物,即符合電器或家具之零售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的使用型態。
三、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之實務上,常發生誤解的情形列示如下:
  1. 商標權人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例如:「化粧品零售批發」服務),或是綜合性商品零售服務(例如:「網路購物」服務)取得註冊,然而實際使用時,只是將商標標示在特定商品上(例如:「口紅;乳液;香水」等),再透過實體門市或虛擬網路商店進行販售,由於「零售服務」係指業者將各種不同商品匯集以方便消費者瀏覽、選購之服務,故,業者透過實體門市或網路販賣特定商品之行為,只能認為是商標使用於「商品」,而不符合商標使用於零售服務或網路購物服務之使用型態。
  2. 商標權人將商標指定使用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例如:「飲料零售批發」或「食品零售批發」服務),服務指的是於一場所內匯集飲料、食品等特定商品,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的服務;例如:飲料行或食品行。而針對「餐廳」雖然也提供販賣餐點食品、果汁飲料等給客人,但主要是在一設有座位的環境中,提供消費者可於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餐點或飲料的服務,二者性質及功能並不相同,故,商標權人於飲料零售服務、食品零售服務取得註冊商標,實際上卻開設餐廳,則不能認為已經合法使用該商標。
  3. 商標權人若擁有多個註冊商標,必須要每一個都使用,因為每個註冊商標都有單獨的權利,都各自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而商標要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以發揮商標的功能,並避免商標權人占用商標,所以各自都要依商標法使用在註冊時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以盡使用的義務。商標法除了保障商標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外,也兼有積極鼓勵業者創作商標的立法意旨。因此,商標法並不阻止商標權人在所生產的同一個商品上同時標示出兩個以上註冊商標,即有兩個以上的商標同時使用的情形,假設兩個分別核准的註冊商標都指定使用在同一商品上,只要依照消費市場習慣和消費者的認知能夠分辨出是不同商標即可。例如坊間亦有業者於市場實際行銷時,在商品的紙袋上,就同時標示了自己多個註冊商標。因此,業者只要在符合商標法使用規定的前提下,自可本於企業經營的角度,創設各種不同的商標(品牌),並積極使用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4. 商標權人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關於商標的使用,若僅在指定使用商品、包裝容器或有關之物品、商業文書或廣告上標示商標圖樣,只能證明有「某人」使用該商標,但究竟是商標權人及其被授權人使用,還是第三人侵權使用,並不清楚。因此,尚須有相關證據以佐證該商標確實是商標權人使用,才是完整的商標使用證據。例如在商品上標示製造商為商標權人,或提供商標權人銷售該商品予第三人之統一發票為佐證等。又,如果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除須提供相關之授權文件,且該文件須清楚載明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圖樣、指定授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授權使用該商標的意旨等內容,尚須證明被授權人有使用該商標。例如:商標權人甲提供其與乙簽訂之「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表示有授權乙使用A商標,然該授權合約本身並非商標使用之行為,仍需再加上乙實際使用A商標的證據資料,才能完整認定。

四、商標權人在平時商業交易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時,就應適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出貨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合約書等,併同提供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或廣告證明文件等。

由於商標本身人人看得懂,所以就忽略了法律的一些規定,雖然權利人自己認為有使用商標,但是並不是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也不能夠認為已經使用,至於要提出什麼使用證據才能證明商標有合法使用,而使用證據應該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至於數量並沒有特別限制,當然是越多,越完整越好,所以業者無論是使用或是免用統一發票的業者,提醒您務必養成在商品本身,商品包裝,型錄,廣告等標示商標及日期,並保留交易憑證的習慣,如果有一串可相互勾稽查考的證據資料提出,當在爭議審查的程序時,舉證商標使用的證據,比較不容易遭到不利的認定,才能更完整的保障自己的權益。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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