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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美國著作權保護
Jul 21, 2020
美國係為伯恩公約以及TRIPS公約的締約國,在加入伯恩公約後,為了加強美國著作權保護的形式要件,仍然將著作權法維持著作權登記、著作權存證、著作權標示等三大類法定形式,但美國著作權法仍然有許多特別之處。
美國法律鼓勵權利人將自身之創作,向美國著作權局進行辦理著作權登記、完成作品的入庫、使用著作權通知符號“©”。而在美國可以申請哪些著作權呢?美國的著作權登記作品種類主要可分為六大類型:
第一類文學作品,如:圖書手稿、網路作品、小冊子、詩歌、文章、期刊等;
第二類表演藝術作品,如:音樂、錄音、戲劇、曲藝、舞蹈、舞台表演、雜技藝術作品等;
第三類視覺藝術作品,如:繪畫、圖表、雕塑、插圖、建築、美術作品等;
第四類電影作品,如: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視節目、動畫、視頻等;
第五類攝影作品,如:照片;
第六類電腦作品,如:電腦程式、數據庫、類似集成電路的作品等;
若業者有新創作之產品設計、美術作品、服裝設計、珠寶設計、影視音樂作品、電腦軟件、遊戲視頻、電腦程式設計、建築設計等作品,希望進軍美國市場,然而有效及時的進行著作權登記卻是保護著作權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驟,具體來說,在美國著作權局的著作權登記是十分有益的。
依現行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登記是提出作為侵權訴訟發動的前提條件,美國著作權法的「登記」,係指著作物經由著作權局准予登記,而非僅提出申請或受理登記,作品只有進行著作權登記之後,權利人才能對侵權行為進行提起訴訟,據以享有獲得訴訟中,按著作權法將賦予法定的賠償權或支付律師費的權利。換言之,倘若對上述作品未在美國做「登記」,即使被侵犯了著作權,也不能提起訴訟,只能再尋求其他途徑來保護。故,獲取美國著作權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美國任何司法程序中,將構成司法上即是對著作權歸屬、有效力的及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據,登記證書中的所述內容一般會被法院推定為真實有效,在維權過程中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美國海關職責相關規定,按照美國著作權法進行有效登記,也是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服務局查處境外盜版侵權的前提要件,方可申請海關備案,備案後的作品將可以受到海關的保護,包括禁止相似侵權作品入境、扣押、銷毀侵權作品等。
再者,美國著作權的登記系統與美國官方的美國作品資料庫是連結關係的,只有進行著作權登記是進入美國作品資料庫的唯一途徑,使得作品的信息所有權記錄成為美國著作權局數據庫中的記錄,所有人將可以查詢,從而作為著作權歸屬的公共記錄。
美國著作權登記本身亦是具有力的公示通知,藉由美國著作權局數據庫中的記錄,顯示創作者完成了著作權登記,如果有興趣想要獲取著作權授權的潛力客戶,可藉由著作權登記的公眾記錄,將可以讓這些潛力的客戶聯絡上著作權所有人,進而洽商著作權授權,增進有利的經濟利益。
美國政府透過法制上之精心設計機制,都是為了實質鼓勵著作權人及早辦理著作權登記,此外,建議企業在美國完成登記、發表和使用作品時,進行著作權人聲明,具體聲明內容包括著作權標示「©」或「Copyright」,權利人、首次發表時間或創作完成時間(係未發表作品)等,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做著作權標示,以此向公眾聲明該作品的著作權利人之歸屬,對著作權之保護更為周全。
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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