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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美國商標保護
April 20, 2020
首按美國商標法制度規定,係採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在美國,商標所有權的取得,通常源自於商標在美國地區的使用。

往往許多企業欲在美國進行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業者經常會糾結要如何申請方式的抉擇,所謂申請方式,係指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申請註冊,但是必須選擇,基於以下兩種基礎申請美國商標註冊,而為了釐清這兩種註冊方式的優劣,本文將申請美國商標的途徑及現存問題方面進行解析。
 
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基礎的理解,可以基於以下兩種基礎申請美國商標註冊:
  1. 實際使用:實際使用係指申請商標在申請之日起前,該申請商標已經在美國地區使用,而「使用」主要是指標示有該申請商標的產品,已經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或商標用於服務的,已經在美國本土開拓或者在美國的電子媒體、報章雜誌上等做了宣傳服務廣告、服務標識、門店照片等。如果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商標申請,則須要申請人提供在美國地區的商標使用證據(如提供標示有該申請商標的產品照片或服務宣傳資料等) ,以及在美國地區和在世界其他國家首次(即第一次)使用該申請商標的日期(須提交精確的年月),據此,具備前述要件,始得以實際使用方式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
  2. 意圖使用:意圖使用係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時,尚未在美國地區使用,但是申請人有真實意圖將在美國地區使用該商標。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的美國商標申請,等待該申請商標通過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後,自發下核准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最多可申請延長至三年內,必須提交該申請商標在美國地區的實際使用聲明與使用證據,始得進行註冊程序,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爾後,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接收到申請人實際使用的聲明後,將再次進行審查,如果經審查決定接受實際使用的聲明後,才可以進行頒發商標註冊證書,其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十年,每十年後可以繼續延展維持商標權。

惟,在此須特別提醒企業注意者為,依據美國商標法之規定,在獲取美國商標註冊後,其商標專用權人須要在註冊後的第五至第六年之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再次提呈一份用以聲明該商標繼續為使用的證據以及宣誓書。以後,商標專用權人還應在商標註冊後的每十年提出延展申請時,再次提交商標使用證據以及聲明書,所提呈之前述使用證明業經美國商標局審查委員審查後,認為符合美國商標法之規定,將會批准商標專用權人所註冊之商標為繼續有效。倘若逾各該期限前未提呈者,則將被視為連續三年以上未使用商標,而遭撤銷其商標專用權。

綜上所述,目前,在世界各國家的商標申請程序中,美國屬程序較為複雜,要求也較為嚴格的國家之一,美國商標審查委員對商標的審查非常細緻和嚴格,且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此提醒企業,有關美國商標事務應務必審慎,在提交美國商標申請註冊前,應該對商標申請、核准註冊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解,這樣,商標獲准註冊的機率將會更加提高,以免影響商標時效性,並確保企業的商標權益。樸泰|國泰智權專業團隊溫馨提醒,本團隊提供多元化之管理諮詢服務,歡迎各企業針對所面臨之申請商標問題,將協助企業進行了解與分析,為您提供策略性解決方案。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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